(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2号 (3)
2007年10月12日,美特公司、万年青公司、一建公司以及监理单位上海海龙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召开现场协调会议并签署《万年青办公楼幕墙工程协调会议纪要》(以下简称《幕墙工程会议纪要》),明确“……从2007年10月12日起计算幕墙施工剩余工期,确保在2个半月内完成,力争2个月内完成。办公楼幕墙施工结束后,总包施工在30日内结束办公楼施工”。
自2007年12月4日起美特公司及一建公司就幕墙工程施工完成项目陆续进行分项批质量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至2008年2月16日最后一个分批进行报验,监理(建设)单位于2008年8月28日盖章确认验收合格。2008年2月18日美特公司及一建公司就幕墙及门窗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资料及功能检验报抽查核查,监理(建设)单位亦于2008年8月28日盖章确认符合要求、资料完整。2008年8月28日美特公司及一建公司申填《建筑装饰装修部分幕墙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及《建筑装饰装修部分幕墙子分部工程报验申请表》,监理单位于2008年9月8日同意报验并确认验收符合要求。
2008年1月16日万年青公司于项目地举行了“新厂落成典礼”。
2011年4月1日,万年青公司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要求美特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95,366.57元(按合同价款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07年12月27日起算至2008年9月8日计延误255天),支付因新建厂房工程办公楼项目未获“白玉兰”奖的罚款167,200元(20元/每平方米×办公楼建筑面积8,360平方米),并要求扣除预留的工程决算审定价款5%的工程保修金,暂计191,535.85元(暂以合同价3,830,717元的5%计算),同时要求一建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经一、二审判决认定,第一,美特公司已于2008年2月18日就幕墙及门窗分部分项工程的资料及功能检验报抽查核查,监理(建设)单位于2008年8月28日才盖章确认符合要求、资料完整。对此万年青公司未对其在六个多月后才确认验收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系一建公司转交延误、美特公司施工不合格需进行修改所致。故依法确定美特公司提交“幕墙及门窗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资料及功能检验报抽查核查报告”日即2008年2月18日为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相较幕墙工程会议纪要约定的应完工日2007年12月27日,美特公司延误工期53天,应支付万年青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40,605元,而根据万年青公司、一建公司和美特公司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之约定,万年青公司已免除了一建公司对此应承担的责任,故万年青公司要求一建公司连带承担幕墙工程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第二,万年青公司办公楼工程未获白玉兰奖的根本原因是有关部门确定的白玉兰奖评选工程范围标准发生了变化,而非一建公司、美特公司原因所致。故根据合同约定,对万年青公司主张一建公司、美特公司就办公楼项目未获“白玉兰”奖连带承担罚款167,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三,不论是万年青公司认为保修期应为2008年9月25日至2010年9月24日还是美特公司认为的2008年2月16日至2010年2月15日,目前均已过工程保修期。万年青公司提出的截止2011年6月8日幕墙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美特公司已经免费为其修缮完毕。万年青公司理应返还预留的工程保修金。最终判决美特公司支付万年青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40,605元,对万年青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1年5月11日,美特公司诉至青浦法院,要求万年青公司支付工程款787,0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案中,青浦法院追加一建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经一、二审判决亦认定,美特公司提交“幕墙及门窗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资料及功能检验报抽查核查报告”日即2008年2月18日为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并判令万年青公司应支付美特公司幕墙工程余款620,2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0年7月26日,一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万年青公司支付工程欠款68,088,766元(造价156,628,999元-已付款88,540,233元);2、万年青公司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欠款之利息5,961,016元(工程欠款68,088,766元-5%的保修金即5,271,554.2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8年9月10日计至2010年7月31日,权利主张至欠款付清之日);3、诉讼费由万年青公司承担。2011年1月19日,一建公司申请就系争工程委托审价,并在之后表示,鉴于美特公司向青浦法院起诉要求万年青公司支付幕墙工程款787,033元,故请求在本案本诉第一条诉请金额中减去幕墙工程款787,033元得67,301,733元(造价156,628,999元扣除幕墙工程造价4,602,303元-已付款88,540,233元扣除幕墙工程已付款3,815,270元)。万年青公司就此认为,根据相关合同,幕墙工程结算应由其与一建公司而非美特公司进行,幕墙工程款亦应由一建公司接收并向美特公司支付,故对一建公司变更的诉请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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