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2号 (4)
嗣后,原审法院就系争工程通过我院委托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价,2012年5月31日审价单位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工程“无争议金额”为120,053,591元(含办公楼外墙幕墙工程,已扣除甲供材料费用);有争议金额为土建工程6,250,550元、安装工程3,542,784元+待定金额(专业分包配合管理费)。对工期延误问题,载明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无法判断工期延误的确切责任。同年8月13日,出具《司法审价补充说明》,将工程“无争议金额”调整为119,912,725元。同年8月29日、10月16日、10月31日、11月13日及2013年2月20日陆续出具《司法审价补充说明2》-《司法审价补充说明6》,分别对部分细节问题以及计算方式作出补充,并明确本工程的“无争议总价”为119,912,725元,减去幕墙工程4,435,433元得115,477,292元,即为不含水电、消防、幕墙、甲供的“无争议金额”。该“无争议金额”减去已付工程款(须同样扣除水电、消防、幕墙、甲供)后即为剩余工程款。
原审审理中,一建公司变更其本诉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1、要求万年青公司根据审价报告中无争议部分加上有争议部分按一建公司意见计算的金额并扣除万年青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支付一建公司工程欠款66,826,733元;2、要求万年青公司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欠款之利息(以第一项诉请金额扣除5%保修金即5,271,554.25元所得金额自2008年9月11日计算至2010年9月10日,以第一项诉请金额自2010年9月1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万年青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于2010年8月25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一建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7,991,676.24元(合同价105,431,085元×万分之二/天×379天);2、一建公司就系争工程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以及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手续;3、一建公司就围堵厂区大门支付经济补偿金200万元;4、一建公司支付未获到白玉兰奖的罚款167,200元(办公楼建筑面积8,360平方米×20元/平方米);5、按照合同总造价的5%扣除一建公司预留的工程保修金5,271,554.25元(合同价105,431,085元×5%);6、一建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原审审理中,万年青公司变更其第五项反诉诉请为:要求针对一建公司拒绝履行保修义务的违约行为,由一建公司承担万年青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实施维修而支付的费用148,871元,对剩余未维修部分,要求一建公司继续实施维修,否则应在保修金中扣除5,124,805元(维修所需费用5,273,676元-已发生维修费用148,871元)。一建公司对此辩称,关于厂房外墙涂料色差问题,外墙已经通过验收,且一建公司已经进行过维修,自然环境或涂料本身原因均可能导致色差,为自然现象,不属保修范围,而其他维修项目,至今已经超过两年保修期,一建公司也曾作过一次性维修,万年青公司要求扣除保修金5,124,805元缺乏依据,如果两年内万年青公司请第三方维修并实际支付保修费用的,才能在保修金中扣除,否则应当依法予以全部返还。故要求对该项反诉诉请不予支持。
原审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争点存在分歧,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工程造价。
1、厂房耐磨地坪(金刚砂)问题。
一建公司认为,根据施工图(建筑施工说明)记载,耐磨混凝土面层地面的详细做法为“100厚C20混凝土垫层和面层一次成型(随光随抹),面做耐磨料金属骨料耐磨地坪,灰色,内掺钢纤维长度60mm,直径0.9mm,径比65钢纤维用水融性胶水粘结成排,两端带钩,钢纤维抗拉强度>1000MPA,掺入量15kg/m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明确,硬化耐磨面层应采用金属渣、屑、纤维或石英砂、金刚砂等,并应与水泥类胶凝材料拌和铺设或在水泥类基层上撒布铺设。原设计单位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师吕春廷亦出具说明证实前述“面做耐磨料金属骨料耐磨地坪”中的耐磨金属骨料即指“长度60mm,直径0.9mm,径比65钢纤维”。故此处耐磨地坪并非在钢纤维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的施工方法系将钢纤维投入混凝土中机械搅拌,与施工图中描述将钢纤维用胶水手工粘结成排完全不同)上另做金属骨料耐磨层,而是在100厚C20混凝土垫层上做耐磨金属骨料(即钢纤维)耐磨地坪。实际施工中,相关《技术核定单》(编号023)载明“根据业主和设计要求,万年青厂房地面和楼面耐磨地坪统一采用以金刚砂为主材耐磨地坪,耐磨地坪厚度为3mm,金刚砂掺量为5kg/m2。为了保证耐磨地坪的施工和强度要求,厂房底层地面混凝土强度由C20改为C30。同时由于厂房地面地坪中已增加钢筋网片,所以取消原有钢纤维成分”,明确将原来的钢纤维耐磨地坪变更为金刚砂耐磨地坪,因此应当调整工程价款,而根据《施工招标文件补充及解答记录》第23条第2款第3项“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以下原则组价:A、按(93)上海建筑工程定额相关子目计取直接费,……”,(93)定额规定,金刚砂为次要材料,无须报批,故应直接按定额价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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