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2号 (5)
万年青公司认为,分析施工图(建筑施工说明),面做耐磨料金属骨料耐磨地坪中的耐磨料金属骨料就是金刚砂的专业术语,钢纤维只是内掺在C20垫层中的、根本不属于面层的耐磨材料。而钢纤维地坪属于耐磨地坪的观点也是错误的。设计师吕春廷嗣后出具情况证明,表示耐磨地坪做法中提及的钢纤维非耐磨骨料,其签署说明给一建公司时并不了解有关说明之用途,故该说明在工程设计上没有效力,不能代表设计单位的意见。设计单位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对厂房地坪设计原文描述作出解释,表示地坪由四层材料(即素土夯实、150厚碎石垫层、100厚C20混凝土垫层内掺钢纤维、面做耐磨料金属骨料耐磨地坪)构造,分三道工序施工。虽存在《技术核定单》(编号023),但只是对图纸所标识耐磨地坪面层通俗描述为金刚砂并写明做法,是对厂房楼、地面耐磨面层采用金刚砂材质的书面确认,其实质不变。退一步讲,即便涉及调整价格,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第e项“……如果没有与投标文件中相似的子目,则由承包人提供价格,经发包人审核后,作为依据”、《施工内部议标文件》9.1.3“……大宗材料的价格、品种、生产厂家等在采购前均应由建设单位事先认可,并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采购,否则不予认可”,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关于承包人应当在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的规定,由于一建公司没有针对该项内容要求调整投标价,视为放弃价格调整,应按照投标价执行。
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设计单位方面的证据均不予认可。
审价单位认为,图纸中耐磨地坪的做法为“金属骨料耐磨地坪,灰色,内掺钢纤维长度60mm”。钢纤维地坪属于耐磨地坪的一种。现《技术核定单》中说明是根据业主和设计要求,厂房地面和楼面耐磨地坪统一采用以金刚砂为主的耐磨地砰,同时由于厂房地面地坪中已增加钢筋网片,所以取消原有钢纤维成分。应按《技术核定单》的内容予以调整,即增加金刚砂,扣除钢纤维。根据《施工招标文件补充及解答记录》第23条第2款第3项以及93定额的相关规定,金刚砂属于次要材料,根据市定额总站颁发的次要材料价差系数乘以定额材料费计算。采用金刚砂增加的金额为341.9470万元(379.9411×0.9),由法院裁定。随后在《司法审价补充说明》中表示,《技术核定单》对以金刚砂为主材的耐磨地坪的做法作了详细的说明,包括厚度、掺量等。金属骨料有多种,如金刚砂、锡钛合金等,但是否包含钢纤维经查阅建筑规范及其他建筑资料尚无法确定。混凝土中加入钢纤维属耐磨混凝土的一种,但是否属于金属骨料耐磨地坪,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无法判断。
原审法院认为,一方面,万年青公司认为“面做耐磨料金属骨料耐磨地坪”中的耐磨料金属骨料就是金刚砂的专业术语,钢纤维只是内掺在C20垫层中的、根本不属于面层的耐磨材料,钢纤维地坪也不属于耐磨地坪,该观点尚无法从施工图(建筑施工说明)中耐磨地坪详细施工方法中获得直接支持,有关设计单位及设计师就此先后出具矛盾的意见,法院均无法予以采信。考虑到:其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明确硬化耐磨面层应采用金属渣、屑、纤维或石英砂、金刚砂等材料,其中包括了金属纤维;其二,建筑施工说明“100厚C20混凝土垫层和面层一次成型(随光随抹),面做耐磨料金属骨料耐磨地坪,灰色,内掺钢纤维长度60mm,直径0.9mm,径比65钢纤维用水融性胶水粘结成排,两端带钩,钢纤维抗拉强度>1000MPA,掺入量15kg/m3”的描述完全未涉及到金刚砂,相反对钢纤维的种类、掺入量、使用方法均作了详细描述,据常理,若该工艺需使用金刚砂,则一般应对金刚砂的用量、工艺作出描述;其三,相关《技术核定单》(编号023)明确根据业主和设计要求,厂房地面和楼面耐磨地坪统一采用以金刚砂为主材耐磨地坪并载明耐磨地坪厚度为3mm,金刚砂掺量为5kg/m2,且由于厂房地面地坪中已增加钢筋网片,所以取消原有钢纤维成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的行业惯例,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具体工程量变更等进行协商确认的文件,如无变更一般并无必要进行签证。现万年青公司、一建公司及监理、设计单位对耐磨地坪使用金刚砂为主材以签证的形式一致确认,亦明确了金刚砂的用量等技术要求。综合上述分析,原审法院认为一建公司的主张较万年青公司的主张更具有证据及逻辑优势。另一方面,《技术核定单》(编号023)已经就采用金刚砂取得了万年青公司的认可,关于价格,万年青公司认为金刚砂属于大宗材料,其价格应在采购前由万年青公司认可,但其亦陈述双方对于大宗材料的范畴没有书面约定,故金刚砂属于大宗材料并无直接依据可予证明,而《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第e项“……如果没有与投标文件中相似的子目,则由承包人提供价格,经发包人审核后,作为依据”亦未明确业经万年青公司认可使用的材料如未专门就价格进行审核,将产生不予承担的法律后果,况该法律后果较为重大,双方如就此曾协商一致理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非常明确和直接的约定。现审价单位结合在案证据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招标文件补充及解答记录》以及93定额的相关规定,认为金刚砂属于次要材料,根据市定额总站颁发的次要材料价差系数乘以定额材料费计算金额。原审法院认为并无不妥,万年青公司作为实际受益方,采用金刚砂增加的金额应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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