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2号 (6)
2、干粉砂浆问题。
一建公司认为,《施工招标文件补充及解答记录》第18条要求按商品砂浆报价,商品砂浆分为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标书主材表可见一建公司当时系按预拌砂浆(以公斤为单位)投标,不是干粉砂浆(以立方为单位)。93定额兴安软件的提供单位上海兴安得力软件有限公司销售服务部证明在2008版93定额软件中编号为JP402的材料为商品预拌砂浆,并非干粉砂浆。在实际施工中,根据设计单位和万年青公司的意见采用了干粉砂浆,正是因为发生该变动,才有《工程联系单》(编号总-032等)。根据《施工招标文件补充及解答记录》第23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应按(93)定额计取直接费。干粉砂浆的价格在信息中准价中已有明确标准,根据合同应按施工期间中准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不用报批。
万年青公司认为,根据《施工招标文件补充及解答记录》第18条,系争工程需用商品砂浆。商品砂浆分为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一建公司投标预算书中使用的名目是(商品)砌筑砂浆,该砂浆可能是干粉砂浆或预拌砂浆,但当时并未说明,故该报价应当包括干粉砂浆在内。曾负责本工程结算的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解释认为,上海兴安得力软件有限公司销售服务部非技术部门,且2008版93定额软件与招投标过程中执行的2003版93定额不相适应,而有关材料编号、单价可以进行手工修改。虽然施工过程中有《工程联系单》(编号总-032等),但这仅是各方对使用商品砂浆确定为其中一种即干粉砂浆的确认。即便涉及调整价格,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第e项,亦应由承包人提供价格,经发包人审核后,作为依据。一建公司未针对该项内容要求调整投标价,应视为一建公司放弃价格调整,应按照投标价执行。
审价单位认为,根据当时的定额价格和预算报价价格,一建公司投标时确按商品砂浆中的一种预拌砂浆进行报价。根据《工程联系单》描述,现场施工时实际采用的是干粉砂浆。《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第b项规定材料信息价按施工期间的“上海市定额站提供的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第23.2条第e项规定“如果没有与投标文件中相似的子目,则由承包人提供价格,经发包人审核后,作为依据”,但合同中并未明确表明有信息价的材料是否按第23.2条第b项的原则计价后仍需报发包人审核。采用干粉砂浆增加的金额为196.5064万元(218.3404*0.9),由法院裁定。
原审审理中,万年青公司陈述,干粉砂浆应按投标价计算,如果合同中没有的话,先按信息价来,如果信息价没有的话,则要报万年青公司审核。除了部分材料外,大宗材料采购前要经建设单位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有关投标文件中使用的名目是(商品)砌筑砂浆,该砂浆可能是干粉砂浆或预拌砂浆,而据审价单位陈述,根据当时的定额价格和预算报价价格,一建公司投标时系按商品砂浆中的一种预拌砂浆进行报价,现施工过程中经《工程联系单》(编号总-032等)确认根据业主等要求,决定采用干粉砂浆,应视为万年青公司对砂浆种类予以变更、明确的认可。关于价格,万年青公司认为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第e项,应由承包人提供价格,经发包人审核后,作为依据。正如前文所述,该约定未明确业经万年青公司认可使用的材料如未专门就价格进行审核,将产生不予承担的法律后果,干粉砂浆是否属于大宗材料双方亦无明确约定,现《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第b项规定材料信息价按施工期间的“上海市定额站提供的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干粉砂浆的价格在信息价中已有明确标准,故原审法院认为审价单位据此计算采用干粉砂浆增加的金额应由万年青公司承担。
3、一、二结构钢筋问题。
一建公司认为,关于一结构钢筋时间节点,根据《工程联系单》(编号总-27),钢筋结构分为一结构和二结构,一结构时间段应为施工开始至整个结构钢筋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女儿墙)施工完毕,厂房附房、酸洗车间亦是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均应列入一结构施工时间;关于二结构钢筋补差,二结构使用的是Ⅰ、Ⅱ级钢筋,而钢筋网片属于Ⅲ级钢,故钢筋网片不应列入一结构和二结构的差价计算中,如将一结构的钢筋网片计入平均价,则虽然二结构中无钢筋网片,但在计算二结构钢筋平均单价时,也应将钢筋网片单价计入,之后一建公司在审理中表示,在该问题上愿作让步,同意万年青公司的平均值计取原则;关于钢筋信息价,当月的建设工程价格市场信息是根据上一个月的市场价格资料,经综合平衡后编制而成,故审价单位计算成型钢筋信息价平均值时往后顺延一个月是正确的。
万年青公司认为,关于一结构钢筋时间节点,监理公司作为工程钢筋隐蔽验收的责任主体,依据现场钢筋隐蔽验收时间和砼浇筑时间,提供各单位工程的各部位钢筋时间节点是准确的,而一建公司单方提供浇灌令的时间节点材料,既无其内部部门签章,也无监理公司及万年青公司签章,将该材料作为计算依据并列入争议项显属不合理;关于二结构钢筋补差,双方对计算公式无争议,既然是计算一结构的钢筋平均价,就应包括所采用的各类钢筋在内。钢筋网片在一结构中使用,则在计算一结构钢筋平均价时,应将钢筋网片纳入,而二结构中未使用钢筋网片,所以不应将其纳入计算范畴;针对钢筋适用信息价,双方曾约定“按施工期《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与交易信息》价格的数学平均值下浮1.5%计算”,故尽管当月公布的信息价是根据上一个月的价格统计得出,但适用的信息价应是施工期当月公布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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