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2号 (9)
万年青公司认为,关于安装工程办公楼壁扇单价的争议,壁扇本属一建公司自购设备,只是一建公司因投标单价1,815元/台偏低无法购得这样的壁扇,为了保证工期,万年青公司才按市场价6,630.51元/台先代购,同时以工程联系单(编号:WNQ-0322)予以通知。因此,有关壁扇应按6,630.51元/台扣除;关于安装工程索赔部分,一建公司曾在投标综合说明承诺,凡是业主原因影响工期的,将积极配合把损失的工期消化在总工期中,确保工期如期完成,且万年青公司针对一建公司的相关联系单均作回复不予认可(工程联系单编号:WNQ-023、027、0244、0424、0316等),一建公司的索赔程序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故对一建公司提出的索赔均不予认可;关于安装工程专业分包管理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b项所述,一建公司可以收取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分包工程仅为打桩工程和消防工程,且计算方式应为分包合同中的安装工程金额(不包括材料采购金额)乘以2%。投标文件中的《开办费计价说明书》第12项其他措施费(甲供材料保管费1%)34万元包含了配合费,有关备注的内容应包括在第12项中;关于安装合同总价让利310万元,已经由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f项约定,也构成当时双方协商的基本条件,若无此让利,双方也不会合作,一建公司不得将此列为争议。
审价单位认为,关于安装工程办公楼壁扇单价的争议,此争议属于定性问题,由法院裁定,涉及金额6.1663万元;关于安装工程索赔部分,根据双方提供的工程联系单,观点各异,主张缺乏依据,无法判断。涉及金额为38.1120万元,由法院裁定;关于安装工程专业分包管理费,根据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b项“总包管理配合费费率(含打桩、消防工程)为2%”,无法判断专业分包工程是否只有打桩和消防工程。审价时双方均未提供其他专业分包工程的相关资料,无法计算争议涉及的金额,由法院裁定。审价报告载明的幕墙工程分包配合管理费133,063元未计入幕墙总价4,435,433元,但计入了审价结论中的合同总价。按行业惯例,分包管理配合费按照合同价格(含安装和采购)计算;关于安装合同总价让利310万元,此争议属于定性问题,由法院裁定,涉及金额310万元,如依照一建公司的意见,则无争议总价中不予扣除,如依照万年青公司的意见,则应在无争议总价中扣除该部分金额。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安装工程办公楼壁扇单价的争议,投标单价为1,815元/台,并未指定品牌,施工中确由万年青公司采购了价格更高的壁扇,而在相关工程联系单中,一建公司并未同意按6,630.51元/台扣除,故应当按照投标价1,815元/台计算,万年青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涉及金额61,663元无需扣减;关于安装工程索赔部分,其中,一建公司主张的电梯分包违约金120,600元、取消桥架违约金158,298.45元、甲供配电箱采保费(看管甲供料和设备的费用)25,542元之内容和计算方式,万年青公司不予认可,而据一建公司陈述上述项目并无合同依据,就已向第三方进行赔偿一节亦无证据可予证明,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空调等工费用16,450元、配电箱等工费用14,000元,鉴于对工期延误的问题,审价单位亦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无法判断工期延误的确切责任,一建公司的具体索赔程序与合同约定未尽一致,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损失,故该部分索赔难以支持;关于安装工程专业分包管理费,合同约定“总包管理配合费费率(含打桩、消防工程)为2%”,并未明确收取配合费的范围仅限于打桩、消防工程,结合《开办费计价说明书》等文件、行业惯例以及双方的陈述,原审法院认为一建公司关于就分包工程(幕墙、电梯、废水废气处理站、卸货平台、电力、煤气、行车等)收取配合费的主张可予采纳。就配合费的计算方式,万年青公司主张应仅仅按照分包合同中的安装部分金额乘以2%计算,该主张缺乏合同依据,亦与前述文件和行业惯例相悖;万年青公司另认为消防报警系统、配电房、排烟系统煤气调压站的配合费已经包含在开办费中(《开办费计价说明书》第12项),但第12项表述为“其他措施费(甲供材料保管费1%)”并未约定包含配合费,且该说明书已明确在1-12项之外另列备注说明对专业分包单位计取分包合同金额2%的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此外,万年青公司主张废水废气处理站包含在天然气管道工程中,其已在施工中对一建公司给予补贴8万元,不应再支付配合费,对此一建公司表示该补贴是因为万年青公司将本应属于一建公司施工范围的工程交给他人完成才给予。原审法院认为,有关工程联系单并未明确给予补贴与配合费有关联,现一建公司予以否认,万年青公司亦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万年青公司前述观点不予采信。由此,原审法院结合双方确认的分包合同、审价报告等确定一建公司就打桩、消防工程之外的其他分包合同可收取的配合费为109,827.52元,上述费用不含幕墙配合费(该费用已经包含在审价报告确定的总价中);关于安装合同总价让利310万元,该款已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未就是否存在前置条件以及可予变更的情况进行约定,双方嗣后亦未就此达成新的协议,一建公司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让利的背景条件发生了变化,再按合同约定执行310万让利有失公平,该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难以支持,故该让利应在总价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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