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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海法初字第479号(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5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学伟
                       审 判 员  张科雄
                       代理审判员  杨雅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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