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海法初字第479号(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5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学伟
审 判 员 张科雄
代理审判员 杨雅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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