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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海法初字第520号(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某某物流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滑某某货物损失82,1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31元,由原告负担658元;被告负担1,873元并径付原告,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该费用本院不予清退。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学伟
                      审 判 员  张科雄
                      代理审判员  杨雅潇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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