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广海法初字第507号(3)
被告提供的证据2“锦昌海”轮船长王孟坚于2010年8月14日出具的事故经过说明与原告提供的证据5检验报告、第三人提供的监控录像相互印证,应予采信。证据2中的XX内贸驳船出口清单数据表、南沙码头装箱计划、南沙码头装箱顺序表虽没有原件,但原告和第三人在庭审中确认按照此装箱计划装载,对装箱顺序表也未提异议,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证据3“锦昌海”轮船员陈家发提供的配载说明有原件可供核对,陈家发出庭作证,其证言与上述有证明力的南沙码头装箱计划、南沙码头装箱顺序表相互印证,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证据5“锦昌海”轮大管轮王平出具的关于“锦昌海”轮压舱水问题的说明与证人黄国兴的证言相印证,且证人黄国兴出庭作证,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2外轮理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锦昌海”轮船长王孟坚出具的事故经过说明、船员陈家发就船方是否对装货顺序提出异议的事实陈述相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第三人在庭审中确认外轮理货公司在码头,而船长王孟坚、船员陈家发在涉案船舶上,监控录像也与船长王孟坚的陈述吻合,外轮理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印证,因此认定,“锦昌海”轮船长王孟坚出具的事故经过、船员陈家发的证言的证明力大于外轮理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对外轮理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不予确认。第三人提供的证据3,即第三人向广州海事局沙角海事处出具的事故报告,证据4XX事件报告表,是第三人单方陈述,且本院向广州海事局沙角海事处调取证据时没有得到印证,不予确认。
经庭审质证和调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0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支线运输协议,约定:原告就其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指定机构承揽的COSCON进出口集装箱货物委托被告,在被告经营的“茂名/阳江——南沙/新沙/黄埔”、“蛇口/赤湾——茂名水东”航线上负责运输。原告委托被告的范围包括舱位提供、接受订舱、海关等相关方数据的传送;委托事项,支线运输条款为中转港FIO/茂名、阳江CY。协议还约定,被告负责提供定期班轮供原告订舱配载;被告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履行适航等法定义务,并承担其承运段货物和集装箱的全部责任和风险;被告同意原告就COSCON集装箱货物代理、箱管代理等均由原告当地机构自行代理操作,采取与被告指定的船舶代理公司合并舱单的方式运作;原告和被告的关系只属于舱位承租关系;原告在广州的操作代理是广州中远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船务公司),负责办理所有在港或到港中远集装箱的有关手续,被告的船舶到港卸船后,原告自行与其代理联系并处理相关事宜。
原告作为全程承运人签发了3份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编号为PASU5000869890的运单记载,5个40英尺高箱,共130,000公斤,托运人是大连粮油公司,收货人是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装货港大连,卸货港茂名,船名是“春河547S”,开航日2010年8月2日。编号为PASU5002947080的运单记载,11个20英尺集装箱,共285,450公斤,托运人是长春物流公司,装货港营口,卸货港茂名,船名是“腾河177S”,开航日2010年8月4日。编号为PASU5001938660的运单记载,18个20英尺集装箱,共444,690公斤,托运人是营口贸易公司,收货人是茂名市海龙饲料有限公司,装货港营口,卸货港茂名,船名是“腾河177S”,开航日2010年8月4日。此外,原告还提交了编号为PASU5000869880的运单项下的订舱委托书,记载的5个40英尺高箱,共130,000公斤,托运人是大连粮油公司,收货人是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装货港大连,卸货港茂名,船名是“春河547S”,货物是酒糟蛋白饲料,开航日2010年7月31日。诉讼中,原告确认本次在南沙港向被告托运的货物全部为装满集装箱的散货,每箱的重量均相等。
2010年8月8日,中远船务公司向第三人提交舱单,第三人制作了XX内贸驳船出口清单数据表,上面记载“锦昌海”轮012S航次从南沙至茂名,装载50个载货集装箱,其中39个20英尺集装箱,11个40英尺高箱,总重1,100吨,每个集装箱毛重均为22吨。清单里包含了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编号为PASU5000869880、PASU5000869890、PASU5002947080、PASU5001938660下39个集装箱和案外11个集装箱(编号为PASU5001954710运单下1个40英尺高箱,编号为PASU5001955410运单下9个20英尺集装箱,编号为PASU5001968830运单下1个20英尺集装箱)。“锦昌海”轮系航行于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珠江三角洲钢质多用途船,1,730总载重吨,满载排水量2,399.74吨,2000年3月27日建成,涉案事故发生时船舶证书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