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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广海法初字第507号(4)
8月9日上午,“锦昌海”轮在广州新沙码头装载2个20英尺集装箱后,在广州新沙内河上加满了压舱水(约400吨),然后开往南沙港。当天下午,船舶到达第三人的码头,船方从第三人处拿到XX内贸驳船出口清单数据表。8月12日,“锦昌海”轮在第三人的泊位开始装货,第三人配备了指挥手和吊车手。
在开始装货前,被告制订了南沙码头装箱计划,标注了20英尺集装箱和40英尺高箱的具体位置,舱盖板下面两层配32个20英尺集装箱,舱盖板上面第一层配6个20英尺集装箱,9个40英尺高箱,第二层配1个20英尺集装箱,2个40英尺高箱。该装箱计划与XX内贸驳船出口清单数据表记载的集装箱数量和重量一致。第三人确认其看到并按照该装箱计划装船。船舱内的20英尺集装箱装满后,盖上舱盖板吊装。吊机手首先从舱盖板尾部开始装,装好舱盖板尾部第一层6个20英尺集装箱和2个40英尺高箱后,装了第二层中间2个40英尺高箱。此时船体基本保持平衡。吊机手将第47号40英尺高箱装在船舶的左舷侧,船舶稍微左倾。吊第48号40英尺高箱时,船方要求指挥手将其装在船舶右舷侧,第三人委派的工作人员未听从建议,仍将第48号40英尺高箱装载在船舶左舷侧,此时船舶左倾更加严重。船方要求停止装载第49号20英尺集装箱,等待第50号40英尺高箱发运出来,装在第一层的右舷侧外位以调整平衡。监控录像显示,吊机手仍然吊装第49号20英尺集装箱,3次重复吊装对位,最后一次吊具提起时船舶迅速左倾,涉案8个集装箱(集装箱号分别为:CBHU3705470、CBHU3205602、CBHU5900178、TCKU2451302、TCKU9826210、CBHU8529271、CBHU8173745、TGHU9288831)落水,后船舶又恢复平衡。从监控录像中无法看出在吊装第49号20英尺集装箱先后几次对位时操作手起吊速度。落水集装箱号为CBHU8173745、TGHU9288831、TCKU9826210、CBHU8529271的4个40英尺高箱是大连粮油公司委托原告承运的;集装箱号为CBHU3705470、CBHU5900178的2个20英尺集装箱是长春物流公司委托原告承运的;集装箱号为CBHU3205602、TCKU2451302的2个20英尺集装箱是营口贸易公司委托原告承运的。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疏于值班,在察觉到船舶左右不平衡以后,仍未及时调整缆绳、减排压载水,缆绳过度受力断裂导致集装箱入水。被告认为,船方根据XX内贸驳船出口清单数据表进行货物配载,预计完成南沙港装载后船舶载重远远不超过核定载重吨,因此,即使装完货,也不需要减排压舱水。
2010年8月13日,原告委托海正公估公司就涉案事故在第三人的7号泊位进行现场检验。2011年3月28日,海正公估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称,检验师到第三人的7号泊位后,登上了“锦昌海”轮并会见了该轮的船长和大副,询问事故原因时,船长声称码头没有按照大副意图吊装箱,以致造成配载不当,稳性过小,导致“锦昌海”轮在2010年8月12日1508时左倾约10°,使得装载在舱盖上面的8个集装箱倾覆掉海。经与广东茂名收货人、海龙饲料收货人代表、通威饲料保险公司公估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锦昌海”轮船舶保险公司的公估师、第三人的公估师、海正公估公司代表原告等对从海中捞起的8个集装箱的现场查勘和检验,结果是编号为PASU5002947080运单下的CBHU3705470、CBHU5900178号集装箱中的散装玉米已全部水湿、发胀发热、部分已发黑,并散发出轻度酸败气味,估计损失为25.5吨每箱乘以2箱乘以2,200元每吨乘以95%等于人民币106,590元;编号为PASU5001938660运单下的CBHU3205602、TCKU2451302号集装箱中的散装玉米也是同样的状况,损失为人民币106,590元;编号为PASU5000869890运单下的TCKU9826210、CBHU8529271号集装箱中的袋装饲料也是同样的状况,损失为30吨每箱乘以2箱乘以2,800元每吨乘以95%等于人民币159,600元;编号为PASU5000869880运单下的CBHU8173745、TGHU9288831号集装箱中的袋装饲料也是同样的状况,损失为人民币159,600元。CBHU3705470号集装箱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6,000元、CBHU3205602号集装箱换新箱(6成新)费用人民币15,000元、CBHU5900178号集装箱换新箱(8成新)费用人民币20,000元、TCKU2451302号集装箱修复费用人民币5,250元、TCKU9826210号集装箱修复费用人民币2,500元、CBHU8529271号集装箱修复费用人民币2,500元、CBHU8173745号集装箱修复费用人民币5,200元、TGHU9288831号集装箱换新箱(8成新)费用人民币25,600元。该报告的结论是:(1)检验师认为事故原因是配载不当,稳性过小,导致“锦昌海”轮在2010年8月12日1508时左倾约10°,使得装载在舱盖上面的8个集装箱倾覆掉海。(2)事故共造成货物损失大约为人民币532,380元,集装箱损失大约为人民币82,050元。原告于2011年5月17日向海正公估公司支付了检验费人民币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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