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甬北行初字第16号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甬北行初字第16号








原告黄甲。




原告赖甲。




原告黄乙。




原告冯××。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




被告慈溪市,住所地浙江省××××号。




法定代表人施××。




委托代理人罗××。




委托代理人徐×。




第三人黄丙。




原告黄甲、赖甲、黄乙、冯××不服慈溪市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某某请答复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行辖字第47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于同年10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黄丙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甲、赖甲、黄乙、冯××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告慈溪市的委托代理人罗××、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黄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6月26日,被告慈溪市收到四原告及第三人寄送的《政府信息公某某请表》,并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某某请答复书》,予以答复。




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依据:




1.四原告及第三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某某请表》及申请资料一份,用以证明四原告及第三人提出政府信息公某某请的事实及其申请内容。2.关于某某乡所属各村民委员会命名的批复一份,用以证明赖乙于1983年开始使用现名的事实。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慈溪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积极查询,赖乙未撤村改居的事实。4.白某路街道办事处关于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更名的通知一份,用以证明赖乙未撤村改居的事实。5.慈溪市各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及社区名称一览表一份,用以证明赖乙仍为行政村的事实。6.说明一份,用以证明赖乙仍为行政村的事实。7.《政府信息公某某请答复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依法告知四原告及第三人的事实。8.《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用以证明被诉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经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的事实。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