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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行初字第48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市行初字第48号



原告赵xx,女,1xx6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济南xx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济南市xx区xx里x号。

被告济南市xx区xx,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路2xxx1号。

法定代表人国xx,区长。

委托代理人钮xx,该单位xx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单位xx工作人员。

原告赵xx诉被告济南市xx区xx行政复议一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xx,被告济南市xx区xx的委托代理人钮xx、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济南市xx区xx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济xx政复决字[20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原告赵xx在2006年已经知道被申请人(济南市xx局xx区分局)的行政处罚结果,对该结果不服,多年进行上访,但一直没有按程序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6月1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原告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供证据、依据如下:

1、原告2013年6月13日行政复议申请书;

2、济南市xx局xx区分局2006年6月9日xx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3、山东省xx2006年11月16日复核告知书;

4、2013年6月13日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5、济xx复受字[20xx]x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二份;

6、提出答复通知书;

7、济南市xx局xx区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8、济南市xx局xx区分局2006年5月1日济公xx(治)决字[20xx]第xx号xx行政处罚决定书;

9、济南市xx局xx区分局2006年5月11日济公xx(治)决字[20xx]第xx号xx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济南市xx局xx区分局2006年5月22日济公xx(治)决字[20xx]第xx号xx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济南市xx局xx区分局2006年5月23日济公xx(网)决字[20xx]第xx号xx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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