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行初字第35号(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济南市xx交通警察支队xx区大队2013年5月11日作出的GANo:37xx0xx0xx0xx3xx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xx交通警察支队xx区大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春晖
人民陪审员 吴 军
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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