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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行初字第35号(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济南市xx交通警察支队xx区大队2013年5月11日作出的GANo:37xx0xx0xx0xx3xx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xx交通警察支队xx区大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春晖

人民陪审员 吴 军

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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