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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行初字第33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市行初字第33号



原告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丰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xx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贾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xx,该局法制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局企业注册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马xx,女,1xx8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xx区xx村x村xx区xx号x单元xx号。

第三人马xx,男,1xx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xx区xx街xx号。

第三人娄xx,男,1xx1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济南市xx厂职工,住济南市xx厂xx苑xx号楼x单元xx室。

第三人孙xx,女,1xx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xx区xxx区xx号。

以上四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潘xx,女,1xx7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xx区xx小区x区xx号楼x单元xx号。

第三人马xx,男,1xx8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xx区xx小区x区xx号楼x单元xx号。

以上两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xx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马xx、马xx、娄xx、孙xx、潘xx、马xxxx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因故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x、高xx,被告法定代表人贾xx的委托代理人邹xx、张xx,第三人马xx、马xx、娄xx、孙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第三人潘xx、马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马xx、马xx、娄xx、孙xx、潘xx、马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2月10日,被告济南市xx行政管理局作出济xx个处字(2011)第1xx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是:当事人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申请材料,取得2009年10月15日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经查实,并由山东xx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xx司鉴所【2xx2】文检字第xx号)等证据,证明当事人2009年10月15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中提交的2009年10月9日股东会决议和2009年10月9日娄xx与马xx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娄xx"的签名均不是娄xx本人所写。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

2、当事人2009年10月15日变更登记档案复印件;

3、济南市xx区法院2011年12月5日9时至11时法庭庭审笔录(第一次)复印件;

4、济南市xx局xx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2010年8月23日9时46分至11时13分、12时04分至14时03分、2010年11月9日对潘xx及2010年8月23日对马xx所做的询问笔录复印件;

5、娄xx身份证复印件;

6、2011年12月22日对娄xx的询问笔录;

7、2011年12月22日,娄xx对2009年10月15日变更登记档案中2009年10月9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和2009年10月9日形成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书面质证意见;

8、山东xx司法鉴定所(xx司鉴所【2xxx】文检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撤销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5日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被告济南市xx行政管理局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1、立案审批表;证明2011年6月17日被告根据举报对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5日、11月3日变更登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立案调查。

2、2011年9月13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批准延期30日。

3、2011年10月11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批准继续延期。

4、案件审议委员会案件审批表;

5、2012年1月30日对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的听证告知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济xx个处字(20xx)第1xx0xx号);

7、邮件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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