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行初字第33号(3)
二、被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违法。根据《xx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送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送达,(一)直接送达当事人;(二)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三)在上述两种方法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而被告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没有送达方法穷尽的情况下,直接在2009年12月31日采取公告送达,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三、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严重xx期。根据《xx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固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xx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xx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而本案被告2011年6月接到娄xx等人的申请,8月对丰xx、张xx进行调查,被告却在2012年12月份作出处罚决定,严重违法xx期。
四、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可撤销的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页第12行:"撤销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5日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实际上在2009年11月3日xx公司在被告处又进行了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被告2009年11月3日所做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取代了2009年10月15日所做的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2009年10月15日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消灭,其法律意义由2009年11月3日的被告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故2009年10月15日被告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可撤销的内容,该具体行政行为只有确定违法或行政赔偿的法律意义。
五、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页第8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条款只是规定了申请人的责任。而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确认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扩大本条款的适用范围,曲解法律,直接将本条款列为违法行为的种类,这是严重适用法律错误。另外,所谓认定违法行为的8个证据都是被告东拼西凑而来,无司法确认,不能作为被告认定的事实依据。
综上,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严重违反程序,而且在认定事实上适用法律严重违法。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济xx个处字(2xxx)第1xxx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济南市xx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xx个处字(20xx)第1xxx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公告;
2、2009年10月26日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3、2009年10月30日潘xx、马xx与丰xx、张xx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该证据不是被告办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档案中的材料)。
4、2009年10月30日马xx与丰xx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5、2009年10月26日潘xx与丰x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6、2009年10月26日潘xx与张xx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7、银行汇票申请书;
8、个人转让凭条及收到条等;
9、遗嘱一份。
原告提交以上证据用以证明2009年10月30日后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丰xx,股东由潘xx、马xx变更为丰xx、张xx。
被告济南市xx行政管理局辩称:一、我局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xx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xx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七条的规定,xx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于2012年2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xx字企告听字(20xx)第3xx0xx号),已依法告知原告拟处罚内容和在法定期限内要求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原告诉状中所称"应当告知股东丰xx、张xx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股东与所投资的公司虽然存在利益上的关系,但股东与公司又是各自独立的主体,我局实施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而非其股东丰xx、张xx。根据国家xx总局《关于是否受理公司股东听证申请问题的答复》(xx法字[20xx]第xx号)的规定,xx机关对公司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股东无权直接提出听证申请。原告称我局"剥夺丰xx、张xx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合法。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联系原告要求其直接签收,但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本局于2012年12月25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但邮局未及时出具送达回执,查询邮件送达结果也无法确定是否送达。本局遂于2012年12月31日在《济南xx》向原告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本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完全符合《xx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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