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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行初字第33号(4)

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于2011年6月17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马xx、娄xx股权转让等诸多民事法律关系,且举报人曾向xx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潘xx的刑事责任,并在我局调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情特别复杂。根据《xx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延长调查处理期限。

四、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我局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先后对相关当事人、证人进行了询问,提取了2009年10月15日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中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中有关人员签字进行了司法鉴定,调取了原告的登记档案,并从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济南市xx局xx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等机关调取了部分证据。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2009年10月15日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材料中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中娄xx的签名不是娄xx本人所写,且娄xx明确表示其对此并不知情,转让股权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撤销原告2009年10月15日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济xx个处字(20xx)第1xx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马xx、马xx、娄xx、孙xx陈述认为: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另补充被告作出的两次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同的,不能因为有了第二次具体行政行为就否定了第一次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但是该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提交虚假材料,公司登记机关有处罚及撤销公司登记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潘xx、马xx陈述认为:潘xx、马xx被被告通知依法参加了被告举行的听证会,但被告作出被诉的处罚决定书,没有给潘xx与马xx送达。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仅是娄xx8%股权转让给马xx不真实,而对马xx92%股权转让没有涉及,该处罚决定书以部分事实否定了整个事实,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提交的3号、9号证据,其在办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向被告提交,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其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他当事人对于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程序方面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为马xx,股东为马xx、娄xx。马xx拥有该公司股权9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2%,娄xx拥有该公司股权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第三人马xx系马xx之女,第三人马xx系马xx之子,第三人孙xx系马xx之母,第三人马xx与第三人马xx的母亲侯xx于19xx年与马xx离婚,后马xx与第三人潘xx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即本案第三人马xx。马xx于2010年3月21日死亡。

2009年10月15日,被告根据第三人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批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马xx变更为潘xx,马xx、娄xx退出股东,公司股权92%(92万元)转让给潘xx,娄xx公司股权8%(8万元)转让给马xx,潘xx、马xx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2009年11月3日,被告根据张xx、丰xx、潘xx、马xx共同提交的第三人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材料,批准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潘xx变更为丰xx,潘xx、马xx退出股东,潘xx持有公司股权92万元(占注册资本92%),将其中50万元股权转让给张xx,42万元股权转让给丰xx。马xx持有的股权8万元转让给丰xx。丰xx、张xx任该公司的新股东。

2011年6月17日,孙xx、马xx、马xx向被告邮寄撤销xx登记申请书,举报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于2009年10月15日、11月3日向被告申请变更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被告接到举报后,于同日决定立案调查。2011年9月13日,被告认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决定拟延长30日。2011年10月11日,被告审议委员会又以案件需进行外围调查为由,作出继续延期处理决定。2012年2月13日,被告给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下发听证告知书,后被告依法举行了听证,听证后,娄xx向被告提交了山东xx司法鉴定所(xx司鉴所【20xx】文检字第xx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是:2009年10月9日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中娄xx签名不是娄xx本人所写。2012年12月10日,被告济南市xx行政管理局作出济xx个处字(20xx)第1xx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在向原告邮寄送达不成,其他有关利害关系人联系不到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31日在《济南xx》公告送达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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