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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行初字第30号(7)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曾与第三人济南xx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租赁本市xx区xx发xx商城的涉案房屋,用于经营济南xx部,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2012年11月10日原告与山东xx集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济南xx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租赁涉案房屋,合同期自2012年11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到期后,第三人将涉案房屋租予他人。2013年1月1日、1月2日与第三人签订xx租赁合同的其他人员到涉案房屋与原告方发生争执。原告方报警后,被告民警到达现场,发现现场纠纷因第三人与山东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xx商场经营权等争议问题引起,导致原告与xx的租赁方均要求行使涉案房屋的使用权,现场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此,被告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13年3月20日原告方报警称其店铺1月7日被锁,现发现店铺被撬。被告民警到达现场后,第三人工作人员从原告店铺内搬运设施。对此第三人称因多次通知原告搬离被拒绝导致,设施搬至原告知晓的确定场所。被告民警认定现场纠纷系涉案房屋因第三人与山东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xx商场经营权等争议问题引起。当日下午14时许,第三人工作人员、原告丈夫李xx、山东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在被告xxxx村派出所民警组织下进行了协商,被告民警要求各方通过诉讼或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现有争议不属于xx机关管辖范围。2013年4月8日,原告方报警称其店铺仓库门被踹坏,不清楚是否被盗,请求民警帮助。被告民警到达现场后,向原告丈夫了解得知,原告曾在此经营汽车装具店,因与原租赁方发生纠纷导致店铺关闭。民警向其解释后告知自行取证。后原告对被告的上述处理过程及结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对其2013年1月1日、2日、3月20日、4月8日的报警依法履行职责,作出处理。

另查明:山东省济南xx级人民法院(2xx1)济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济南市xx会与xx集团有限公司、山东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xx电器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签署的《山东xx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于2010年7月5日解除。该判决经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鲁商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济南市xx会2012年11月9日作出《委托书》,委托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山东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济南市xx收回xx商城等所占103.62亩土地、xx商城建筑物、设备、济南xx商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等资产并行使经营管理权,全权处理相关事务,承担该xx资产安全的责任。2012年11月9日,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山东xx集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xx商城等所占103.62亩土地、xx商城建筑物、设备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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