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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行初字第26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市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杜xx,男,1xx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xx厅xx工作人员,住济南市xx区x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黄xx,济南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住所地济南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济南市xx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xx,济南市xx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田xx,男,1xx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

第三人田xx,女,1xx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x室。

以上二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xx,男,1xx9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省xx市xx镇xx村。

原告杜xx不服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2012年6月20日颁发的济房权证xx字第2xx6xx号房屋所有权证,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田xx、田xx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二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x,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的委托代理人于xx,第三人田xx、田xx的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2012年6月20日,根据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济南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济南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不予托管声明、个人销售住房免税证明、契税完税凭证、房屋分户图等资料为第三人田xx颁发了济房权证xx字第2xx6xx号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其作出上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如下: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为田xx,原产权人为田xx,原产权人的房屋不存在共有情况;

2、房屋权属登记表;

3、田xx、田xx身份证明;

4、济南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买卖双方为田xx、田xx,原房屋证号中0xxx8x号,买卖价格为30万;

5、济房权证xx字第0xx6xx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田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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