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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行初字第16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市行初字第16号



原告康xx,男,1xx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xx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xx区xx和xx局,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钟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鹿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xx,男,1xx8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xx区xx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室。

原告康xx不服被告济南市xx区xx和xx局于2013年3月4日《关于康xx请求发放公房租赁证的答复意见》,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济南市xx区xx和xx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张xx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康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济南市xx区xx和xx局的委托代理人李xx、鹿xx,第三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济南市xx区xx和xx局于2013年3月4日作出《关于康xx请求发放公房租赁证的答复意见》,内容为:2012年7月初,康xx申请办理xx小区xx区x号楼x单元xx室的起租手续。经我单位审核,其提供的申请要件及书面证明材料符合办理起租手续的条件,房管员即受理了康xx办理起租手续的申请,并收取了其补交的房屋欠租。但是,在办理该房屋起租手续的过程中,该房屋现住人张xx作为该房屋利害关系人向我单位提交了要求停止办理xx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室房屋起租手续的书面申请及市、区两级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在申请中,张xx提出在该房屋居住15年之久,且xx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室房屋使用权存在纠纷,要求停止办理该房的起租手续。由于此房屋存在使用纠纷,经研究,xx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室房屋使用权纠纷源于康xx及其母亲邢xx在未取得房屋部门同意且也未办理公房迁入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出售房屋使用权引发。我局作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决定暂停办理xx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室房屋的起租手续,待矛盾双方解决纠纷后再予以办理。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其作出上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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