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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行初字第16号(2)

二、被告的答复意见合法有效,并无不当。2012年7月,原告康xx申请办理xx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室的起租手续,经审核其提供的申请要件及书面证明材料符合办理起租手续的条件,被告受理其申请并收取了其补交的房屋欠租。但是在办理起租手续过程中,第三人张xx作为利害关系人向被告提交了停止办理该房屋起租手续的申请书并提交了房屋转让协议、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2xxx)市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及济南xx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二终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经调查发现原告已于1997年7月6日擅自将前述房屋的使用权转让,且张xx在该房屋居住多年,康xx并未在该房屋居住,双方就该使用权形成诉讼,明显可以看出双方存在使用权纠纷。《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二)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它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故被告暂停办理该房屋起租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三、原告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转让人)经审批将自己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房使用权按规定的程序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按照《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转让人须经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批准。其中第十条规定:“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转让人将其合法承租的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的,应征得同户籍、同住成年人的同意,并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三条规定:“私自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转让协议无效,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可依法解除与原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收回出租房屋有偿安置他人。”故转让直管公房应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方可转让,私自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转让协议无效。原告在1997年7月6日擅自将前述房屋的使用权转让他人,其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做出的《关于康xx请求发放公房租赁证的答复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该答复意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原告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xx述称:涉案房屋是原告卖给我的,现在要回去属于不道德行为。腾房问题两级法院已经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涉案房屋我已经居住了15年,被告的答复意见是合理合法的。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房屋转让协议,内容同被告证据;

2、民事答辩状;

3、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市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同被告证据;

4、山东省济南xx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二终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同被告证据;

5、王xx等人证明两份,证实1997年7月第三人张xx在涉案房屋居住,水电及装修费用由张xx出资;

6、张xx与吴xx对话录音;

7、xx区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证明,证实1998年至今张xx在涉案房屋居住;

8、证人张xx书面证言,证实2006年涉案房屋居住的姜xx向其询问如何办理房产证,当时有公房租房证、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各一张;

9、对xx居委会主任张xx的调查笔录,被调查人称,其1999年3月在居委会工作,认识张xx及姜xx,二人住在涉案房屋,水电表的安装及水电费用由张xx交纳。2006年春天,姜xx拿着涉案房屋的迁入证原件及邢xx的收条(1997年7月)询问办理房产证的事宜;

10、张xxxx银行存折复印件,证实其交纳电费的情况;

11、第三人所在社区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显示202为“张xx、姜xx”;

12、第三人向被告的申请,内容同被告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各方对于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各方证据证实的内容及效力,本院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综合认定。第三人提供的证据除与被告一致的之外,能够证明其自1997年到1998年之间开始在涉案房屋居住,并承担了除房屋之外的相关使用费用。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本市xx区xx小区xx区x号楼x单元xx室系拆迁安置的直管公房,1988年3月12日济南市拆迁办公室租赁公房迁入证存根记载承租人为康xx。1997年7月6日原告康xx的母亲邢xx将涉案房屋“住房权”卖于孙xx,价格11000元,并将房屋相关材料一并转让。后第三人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承担除房租之外的相关使用费用。2011年原告向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xx腾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办理房屋承租手续,未取得争议房屋的合法使用权,故驳回康xx起诉。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裁定。2012年7月原告康xx向被告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起租手续,并补交了拖欠的房租。在此过程中,第三人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认为其为涉案房屋现实际居住人,且已居住15年,该房屋存在使用权纠纷,要求被告停止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起租手续。第三人向被告提交了相关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被告经审查,于2013年3月4日作出《关于康xx请求发放公房租赁证的答复意见》,决定暂停办理xx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室房屋的起租手续,待矛盾双方解决纠纷后再予以办理。原告不服上述《答复意见》,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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