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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市行初字第44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市行初字第44号



原告井xx,女,1xx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济南xx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xx2xx号。

委托代理人吴xx,xxxx(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xx,xxxx(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住所地济南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xx,济南市xx登记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于xx,济南市xx登记中心干部。

原告井xx诉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2年11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吴xx、苏xx,被告法定代表人刘xx的委托代理人卢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6月29日,原告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书面的要求被告变更济房权证xx字第0xx2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要求将济房权证x字第0xx2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房号由xxx变更为xxx室。被告收到申请后,对此没有做出任何答复和处理。

原告井xx诉称:1999年6月原告所有的济南市xx区xx街xx号的房屋因拆迁被安置到济南市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该房屋经产权调换登记颁发了济房权证x字第0xx2xx号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在审核登记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及严格审查义务,错误的将该安置房屋的房号登记为xxx室,导致原告对拆迁安置房屋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且在此之后被告又将济南市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即原告登记错误的房产证上载xx的房屋登记为历0xx9xx号房产证颁发给张xx,原告在得知该事实情况后多次要求被告作出更正,并且于2012年6月29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书面的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变更错误内容的申请,但被告至今未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物权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原告恳请贵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济房权证x字第0xx2xx号房屋所有权证;

2、处理申请书;

3、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4、原告要求变更济房权证xx字第0xxx0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

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辩称:1999年8月,我局根据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调换登记申请审批书》、《拆除房屋补偿协议》、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19xx)xx司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拆迁自住私房认证结果证xx》、《私房拆迁自住户安置房产权处理申请书》、《拆迁私房调换产权房屋使用情况核对表》、《拆迁私房自住户调换产权协议书》、《拆迁私房调换产权房屋计价结算表》、《房屋分户平面图》等资料,为其办理了坐落于xx区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房屋的登记手续,颁发了济房权证x字第0xx2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上述资料中,除《私房拆迁自住户安置房产权处理申请书》显示井xx被安置在上述座落的xx单元xx室外,其他资料中均为x单元xx室,而《私房拆迁自住户安置房产权处理申请书》为申请人自己书写,并无拆迁安置房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的确认。另经核实,井xx已将上述房屋抵押给债权人房玉芹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如产权人认为我局对于房屋登记错误,欲申请更正登记,根据《房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提交"证xx房屋登记簿记载有错误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出具的证xx材料"。因原告该房产为拆迁安置而来,应由原拆迁部门及拆迁安置房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作出相应的情况说xx,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持相关资料到房管部门申请相应登记。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xx该房屋登记错误,即未提供证据证xx其房屋应为x单元xxx室而非xx室。综上所述,原告应完善手续后至房屋登记部门提出相应申请,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依据:

1、房屋所有权调换登记申请审批书;

2、收费情况;

3、拆除房屋补偿协议;

4、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19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5、拆迁自住私房认证结果证xx;

6、私房拆迁自住户安置房产权处理申请书;

7、拆迁私房调换产权房屋使用情况核对表;

8、拆迁私房自住户调换产权协议书;

9、拆迁私房调换产权房屋计价结算表;

10、房屋分户平面图;

11、《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

12、《房屋登记办法》。

经庭审质证、辩论,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证xx原告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能够证xx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和所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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