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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行初字第18号(2)

3、济南市xx局向市城乡xx委2011年6月7日《关于市城乡xx委征询xx招待所片区房屋征收xx意见的复函》(济规管函[20xx]xx号),主要内容为:xx招待所项目东至xx南路、南至xx路、西至xx西路、北至xx路,分为四个地块。其中地块A项目xxxx用地约5.91公顷,xx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地块B项目xxxx用地约4.36公顷,xx用地性质为居住;地块D项目xxxx用地约0.3公顷,xx用地性质为文物古迹用地(xxxx修女楼);

4、济南市xx局2013年1月31日被申请人答复书[20xx]x号;

5、被告山东省xxxx厅于2013年3月1日作出的xx复决[20xx]xx号xx行政复议决定书。

以上证据、依据,被告用以证明其具有合法的行政权限,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济南市xx区xx招待所诉称:原告承租位于济南市xx区xx路xx号房屋进行合法经营。2012年12月28日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知济南市xx局以济规管函[20xx]xx号《关于市城乡xx委征询xx招待所片区房屋征收xx意见的复函》的形式认定xx片区房屋征收进行xx的项目符合城乡xx。此前,原告从未见过该复函,更无从知晓该复函的内容。

原告不服济南市xx局该复函,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收到被告xx复决[20xx]xx号山东省xxxx厅xx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和第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告知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原告认为,济南市xx局作出的复函是认定xx片区房屋征收进行xx的项目符合城乡xx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行政机关的公文往来,该具体行政行为将导致原告承租房屋被征收,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实体和程序均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条之规定,原告可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原告的行政复申请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第6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7条、2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被告应当受理。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此,现依《行政诉讼法》第2条、41条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xx复决[2013]18号xx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山东省xxxx厅于2013年3月1日作出的xx复决[20xx]xx号xx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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