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市行初字第18号(3)

2、济南市xx局2012年12月27日《关于xx区xx招待所、xx区xx招待所申请公开房屋征收xx信息的答复》,主要内容为:二申请人要求公开所租赁的房屋位于xx招待所片区xx地块xx范围内。2011年6月,我局已将xx用地性质及具体征收范围函告市征收部门(济规管函[20xx]xx号《关于市城乡xx委征询xx招待所片区房屋征收xx意见的复函》),详见附件。租赁房屋所属地块在控制性详细xx中性质为居住;

3、山东省xxxx厅对原告的邮寄信封复印件,邮戳时间为2013年3月26日;

4、济南市xx局《关于市城乡xx委征询xx招待所片区房屋征收xx意见的复函》(济规管函[20xx]xx号)及附件,内容同被告证据。

以上证据,原告用以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山东省xxxx厅辩称:被告作出的xx复决[20xx]xx号xx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原告及第三人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济南市xx局以济规管函[20xx]3xx号《关于市城乡xx委征询xx招待所片区房屋征收xx意见的复函》的形式认定xx片区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城乡xx违法,并要求撤销该复函,被告于2013年1月11日受理,于2013年3月1日作出xx复决[20xx]xx号xx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原告。

被告作出的xx复决[20xx]xx号xx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济南市城乡xx委员会于2011年5月16日以济建征函[20xx]x号《征询意见函》的形式向济南市xx局征询意见,要求济南市xx局就相关地块是否符合城乡xx和专项xx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济南市xx局于2011年6月7日向济南市城乡xx委员会出具xx招待所片区的房屋征收xx意见,即《关于市城乡xx委征询xx招待所片区房屋征收xx意见的复函》。该复函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其内容为客观事实的描述,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被告作出的xx复决[20xx]xx号xx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作出xx复决[20xx]xx号xx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xx复决[20xx]xx号xx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