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市行初字第17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市行初字第17号



原告王xx,男,1xx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xx人才招聘办公室编辑,住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区xx号楼x-xx号。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济南市xx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xx,济南市xx区xx和xx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贺xx,女,1xx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济南xx工作人员,住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区xx号楼x-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不服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2013年1月21日为王xx颁发的济房权证xx字第2xx0xx号房屋所有权证,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贺xx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贺xx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张xx,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的委托代理人陈xx,第三人贺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2013年1月21日,根据房改购房申请表、王xx、贺xx身份证明、济南市居民购买现有住房申请表、集资建房结算登记表、济南市房改售房买卖契约、房改售房情况表等资料为王xx颁发了济房权证xx字第2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上述房产载明共有人为第三人贺xx。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其作出上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如下:

1、房改购房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王xx、贺xx身份证明;

3、济南市居民购买现有住房(集资建房)申请表,填写时间为2012年11月28日,申请人为王xx,配偶姓名贺xx;

4、集资建房登记表;

5、王xx工龄证明;

6、房屋分户平面图;

7、济南市房改售房房产买卖契约;

8、房改售房情况表;

9、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建立维修基金专户证明;

10、王xx死亡及户口注销证明;

11、户口簿;

12、王xx身份证明;

13、领取房产证证明;

14、济南市xx和xx局房屋权属登记表;

15、《房屋登记办法》

16、《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

17、《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以上证据、依据,被告用以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王xx诉称:原告之父王xx于2013年2月24日因病去世,王xx生前系济南xx总公司员工,1988年取得位于济南市xx区xx小区x区xx号楼x-xx号的房屋使用权。原告之父王xx与第三人贺xx系再婚,两人于2012年11月19日协议离婚。2012年11月28日,王xx原工作单位在填写《济南市居民购买现有住房(集资建房)申请表》时,没有仔细核实王xx当时的婚姻状况,错误的在配偶一栏中填写了第三人贺xx的名字,而实际上当时王xx与贺xx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

2013年1月21日,被告就涉案房产下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系王xx,房屋共有权人贺xx。原告认为,被告在涉案房产的审核发证过程中,程序上存在瑕疵,没有核实审查王xx的婚姻状况,错误的将第三人贺xx登记为涉案房产的共有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权,撤销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颁发的济房权证xx字第2xx0xx号房屋所有权证,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及登记卡;

2、涉案房屋所有权证;

3、王xx与贺xx离婚协议书,时间为2012年11月19日;

4、济南市居民购买现有住房(集资建房)申请表,内容同被告证据;

5、房屋权属状况信息,载明涉案房屋“共有情况贺xx”;

6、殡葬证存根及死亡证明,证明王xx死亡时间为2013年2月24日;

7、涉案房屋售房款收据;

8、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实王xx、贺xx2012年7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2xx2年xx月xx日办理离婚登记;

9、王xx解决住房的申请;

10、2013年4月2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米xx(王xx前妻,原告母亲)询问笔录;

11、出售公有住房审核的相关条件及程序(原告网上下载)。

以上证据,原告用以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