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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行初字第17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市行初字第17号



原告王xx,男,1xx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xx人才招聘办公室编辑,住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区xx号楼x-xx号。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济南市xx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xx,济南市xx区xx和xx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贺xx,女,1xx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济南xx工作人员,住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区xx号楼x-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不服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2013年1月21日为王xx颁发的济房权证xx字第2xx0xx号房屋所有权证,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贺xx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贺xx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张xx,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的委托代理人陈xx,第三人贺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2013年1月21日,根据房改购房申请表、王xx、贺xx身份证明、济南市居民购买现有住房申请表、集资建房结算登记表、济南市房改售房买卖契约、房改售房情况表等资料为王xx颁发了济房权证xx字第2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上述房产载明共有人为第三人贺xx。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其作出上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如下:

1、房改购房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王xx、贺xx身份证明;

3、济南市居民购买现有住房(集资建房)申请表,填写时间为2012年11月28日,申请人为王xx,配偶姓名贺xx;

4、集资建房登记表;

5、王xx工龄证明;

6、房屋分户平面图;

7、济南市房改售房房产买卖契约;

8、房改售房情况表;

9、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建立维修基金专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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