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行初字第12号(2)
10、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破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11、2007年1月9日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托管组《关于确定移交基准日的通知》(xx清发[20xx]xx号),决定2007年1月11日为xx证券证券类资产移交的基准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14、《中国xx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
15、中国xx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xx工作职责》(xx发[20xx]xx号)。
以上证据、依据,被告用以证明其具有合法的行政权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陈xx诉称:2012年11月19日,原告以双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12年11月21日收到。
2012年11月22日再次以双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政务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12年11月24日收到。
被告作为中国xx会负责山东省境内所有证券公司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于2007年在省政府牵头下参与了山东省xx证券有限公司与xx证券有限公司合并的事宜,在具体合并过程中制作并保存了相关政府信息,原告依申请向被告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依法应当予以答复。但是,被告对关于本人员工安置的信息概不回复,对于其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依申请公开(20xx)第xx号-告《xx信息公开告知书》,重新作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答复。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依据如下:
1、山东xx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同被告证据;
2、挂号信函证明2份,均为证券大厦收发章签收,济南签收时间分别为2012年11月21日、24日;
3、被告依申请公开(20xx)第xx号-告《xx信息公开告知书》;
4、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份,内容见原告证据1;
5、山东xx局xx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及电子邮件;
6、邮件交寄清单及收据;
7、被告2012年12月11日延期答复告知书,内容同被告证据;
8、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破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同被告证据;
9、xx2007年3月21日评论,标题为《山东xx局:上半年将完成xx证券风险处置工作》,xx济南3月20日电(记者吕xx)山东xx局负责人20日表示,今年上半年将结束xx证券风险处置工作。目前,xx证券账户清理工作已经完成,证券营业部等资产已正式转让给xx证券,员工安置基本完毕;
10、中国xx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xx工作职责》(xx发[20xx]xx号);
11、中国xx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xx办发[20xx]xx号),内容同被告证据。
以上证据,原告用以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中国xx管理委员会山东xx局辩称: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2012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原告以挂号信寄出的申请公开原xx证券重组及其员工安置等信息的申请,因申请材料存在问题,我局要求原告重新提交申请书。2012年11月26日,我局收到原告修改的申请材料,并向原告出具了收件证明(依申请信息公开(20xx)第xx号-收)。原告在其填制的山东xx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邮寄方式获取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及其员工安置等信息,所需信息用途为“查验自身相关信息”。2012年12月11日,我局出具了延期答复告知书(依申请公开(20xx)第xx号-延告),并于2012年12月12日寄出。2012年12月26日我局向原告出具《xx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申请公开(20xx)第xx号-告)。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在其填制的山东xx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获取以下信息:1、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何时重组的信息;2、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后被xx证券有限公司托管的信息;3、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被xx证券有限公司托管后职工安置的信息;4、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信息;5、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指定清算人的信息;6、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后对原xx证券员工陈xx安置的信息;7、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原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经过职代会审议的信息;8、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原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经过职代会通过的信息;9、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原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经过职代会决议的信息;10.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何时并入xx证券有限公司的信息。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xx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原告所申请的第1、2、4、5、10项信息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说明。第3、6、7、8、9项信息涉及员工安置,而员工安置不属于我局的行政行为,同时员工安置信息亦不属于我局履行xx职责应当获取的信息,因此回复称上述信息不属于我局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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