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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行初字第12号(3)

综上,我局向原告作出《xx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申请公开(20xx)第x号-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x-x、x-xx号,对真实性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证据x号,本院认为,该内容系网站或工作人员对某一事实的陈述、引用,主观性程度及客观真实性缺乏其他已经固定的证据证实,故该证据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x原系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12年11月24日,被告中国xx管理委员会山东xx局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1、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何时重组的信息;2、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后被xx证券有限公司托管的信息;3、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托管后职工安置的信息;4、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信息;5、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清算人的信息;6、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后对原职工陈xx安置的信息;7、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原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经过职代会审议的信息;8、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原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经过职代会通过的信息;9、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xx证券有限公司重组,原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经过职代会决议的信息;10、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何时并入xx证券有限公司的信息。2012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将延期至2013年1月7日前答复。2012年12月26日,被告作出依申请公开(20xx)第xx号-告《xx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于上述原告第1、2、4、5、10项申请,被告答复为:xx证券系2006年3月17日被中国xx会决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xx罚字[2xxx]xx号)决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并非进行重组。中国xx会决定委托xx证券有限公司组织成立托管组,自2006年3月17日收市后对xx证券经纪业务及所属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进行托管。2006年3月17日,山东省政府决定委托xx市xx律师事务所开展xx证券清算工作;2007年,通过公开询价,xx证券被确定为xx证券证券类资产受让方,以2007年1月11日为交接基准日,xx证券证券类资产向xx证券进行了转让。2008年1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xx证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xx证券清算组为破产清算管理人。2008年4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宣告xx证券破产。对于上述原告第3、6、7、8、9项申请,被告答复认为上述信息系xx证券员工安置信息,《xx证券员工安置方案》系xx证券清算组与xx证券联合下发并实施,不属于被告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对被告的上述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依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

被告自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公开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曾向原告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被告信息公开整体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其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的第1、2、4、5、10项申请,原、被告对上述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存在不同理解,被告认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非重组。原告在提出申请时对申请公开的具体信息表述在概念和范围上并不精确。第2项“托管后的信息”具体指向不明,不能明确是否为托管过程、具体托管措施等,至于“托管后信息”更为难以确定,不能明确到底为托管后的哪些信息。第4项“重组的信息”,原告认为xx证券系重组,但重组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形成的信息复杂多样,更多的信息需要统筹计算。第5项“指定清算人的信息”,该申请事项不能明确指向具体清算人、清算人指定的过程、清算人所承担的责任、清算人具体清算工作等。第10项“何时并入”,原告认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并入xx证券有限公司的情况,但企业间的并入并非一个简单确定的短暂过程,而且企业合并存在不同的事项,包括业务、资产、职工等,针对本案更系存在复杂系统的过程,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何时并入”的准确信息,存在现实的不确定性及难度。本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的上述申请,需要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并结合确实掌握的信息,被告针对上述申请的答复,无不当之处。

关于原告第3、6、7、8、9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认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行业管理培训、本案xx证券重组的相关社会稳定、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被告依法应当掌握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安置方案的有关信息。本院认为,根据中国xx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xx工作职责》(xx发[20xx]xx号)的规定,被告的职责主要为对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和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监督管理。本案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违规操作导致的系列问题系证券公司合法正常经营外出现的特殊情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述《派出机构xx工作职责》的具体规定来看,没有规定要求被告按照职责的具体要求掌握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安置的有关信息。且通过庭审调查,被告亦提出确未掌握上述信息,本案中尚无足够证据、依据证实被告应当或已经掌握上述信息。故,原告第3、6、7、8、9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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