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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行初字第12号(4)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春晖

人民陪审员 查 珩

人民陪审员 赵丁立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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