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行初字第8号(4)
撤销被告济南市xx局2012年8月15日作出的xx管行审[20xx]xx号《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不予批准决定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济南xx区xx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事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xx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春晖
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
人民陪审员 苏 毅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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