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行重初字第7号(3)
6、xx运输公司2001年底职工花名册;
7、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原告用以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济南市xx区xx和xx局辩称:一、原告与陈xx存在劳动关系,我局要求原告为陈xx缴纳社会保险证据确凿。
我局于2011年10月11日接到陈xx的投诉请求,内容为要求xx培训公司为其补缴1995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我局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书面证据,陈xx于2007年4月16日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培训公司为其发放1995年至2007年的生活费并补缴1994年至2007年的社会保险费,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xx)济劳仲定字第xx号仲裁裁决书,该决定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陈xx的仲裁请求。2007年,陈xx向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培训公司发放其2006年至2007年的生活费,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市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驳回了陈xx的要求xx培训公司发放其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但是判决书中"原告提供的xx运输公司商调函、济南市xx区xx生产服务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及证人白xx、薛xx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陈xx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济南xx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济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驳回陈x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09年,陈xx起诉要求确认其与xx培训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市立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以(20xx)市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已认定陈xx与xx培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重复起诉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陈xx提起上诉。济南xx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陈xx上诉,维持原裁定。2010年,陈xx不服济南xx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陈xx的再审申请。
二、原告与陈xx存在劳动关系,我局要求原告为陈xx缴纳保险法律依据充分。
根据《xx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投诉人陈xx在2007年4月至2011年6月期间一直未间断劳动仲裁和法院的诉讼,所以其要求xx培训公司为其补缴1995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期限的诉求在xx两年追诉时效之内。因此我局应当受理陈xx的投诉请求。根据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市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陈xx与xx培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我局于2012年2月17日对原告下达了《xx责令改正指令书》(xx劳社监令字[20xx]第xx号),要求被答辩人于2012年2月25日前改正,原告逾期未改正。根据《xx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表明,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xx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我局于2012年2月27日对原告下达了xx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xx监告字[20xx]第xx号)。同年3月6日我局向原告下达了xx行政处罚决定书(xxxx监罚字[20xx]第xx号)。因此,我局对原告的行政查处完全严格依据xx的程序进行,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我局在对原告进行调查时,侯书安作为山东xx汽车培训有限公司的副校长在调查中承认:(一)山东xx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是原山东xx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于2002年经过更名而来,山东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05年再次更名为原告现名称。(二)2008年在原告内部进行了股权及资产整体转让,转让方:山东xx物业公司和山东xx泉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受让方:刘xx和申xx。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原告应当为陈xx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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