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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市行重初字第6号(4)

综上所述,原告与陈xx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为陈xx补缴社会保险的事实清楚且法律依据明确。我局依法请求维持xxxx监理字[20xx]第xx号xx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三人陈xx述称:我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作出的xx决定正确,应予维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出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x-xx号证据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被告作出xxxx监理字[20xx]第xx号xx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全过程,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原告未提出相反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重审查明:第三人陈xx原为济南市xx区xx市生产服务公司职工。1994年9月5日陈xx商调至山东xx客货运输有限公司。2002年10月9日,山东xx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xxxx服务有限公司。2005年12月8日,山东xxxx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xx驾驶培训有限公司。2007年4月16日,陈xx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xx培训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安排工作岗位、发放生活费并为其缴纳1994年9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07)济劳仲定字xx号仲裁决定书,以陈xx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予以驳回。陈xx不服上述仲裁决定,提起民事诉讼。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市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陈xx提供的xx运输公司商调函、济南市xx区xx市生产服务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及证人白xx、薛xx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陈xx与xx培训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陈xx要求xx培训公司支付生活费,因其调入xx运输公司后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其收入除上交公司部分收入外全部归个人所有,由此可见其与公司之间并未采取由其提供劳动、xx运输公司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的管理方式。因此其要求xx培训公司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且已超过申诉时效,故驳回陈xx的诉讼请求。陈xx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济南xx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xx)济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陈xx自1994年被商调到xx运输公司,便自行购买车辆挂靠单位从事出租车行业,系自由择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其要求支付生活费的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上诉人其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陈xx提起再审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xx)鲁民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陈xx自1994年被商调到xx运输公司,便自行购买车辆挂靠单位从事出租车行业,系自由择业,其与山东xx培训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要求支付生活费理由不成立,故驳回陈xx再审申请。后陈xx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自1994年9月5日起与xx培训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xx)市立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生效的(20xx)市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已认定其与xx培训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陈xx再次起诉请求确认其与xx培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重复起诉,故裁定不予受理。陈xx不服上述裁定,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xx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xx)济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已生效的(20xx)市民初字第xx号民事诉讼一案已认定陈xx与山东xxxx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陈xx在本案中要求确认其自1994年9月5日起即与山东xxxx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重复起诉。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1年10月11日,陈xx向被告提交投诉书,要求xx培训公司为其补缴1994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被告于同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2012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下达xx劳社监令字[20xx]第xx号xx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原告在同年2月25日前为陈xx补缴1995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原告在责令改正期间未补缴社会保险费。同年3月6日,被告作出xxxx监理字[20xx]第xx号xx行政处理决定书,限原告15日内为陈xx补缴1995年1月至2007年12月共计15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72784﹒80元,其中单位承担53376.00元,个人承担19408.80元(如补缴数额有变动,以xx社保办核定金额补缴)。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于同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济南市xx和xx局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济xx监转字[xx]第xx号xx转办书,内容为:"xxxx和xx局:根据《xx条例》第四条和《山东省劳动和xx监察条例》第二条管辖权限规定,现将陈xx投诉山东xx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一案转由你局办理,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自收到本交办书之日起60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报济南市xx支队举报投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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