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行初字第46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市行初字第46号
原告济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以下简称济南市xx局),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女,济南市房屋xx中心干部,住济南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济南市xx和xx局产权产籍科干部,住济南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人济南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x西路xx号xx大酒店三楼。
法定代表人闫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xx,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济南市xx西路xx号。
委托代理人xxxx,男,该公司办公室职员,住济南市xx西路xx号。
第三人济南xx公司(以下简称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路xx号,现住址为济南市xx区xx中街xx号xxxx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济南市xx区xx路xx号。
原告济南xx公司不服被告济南市xx局于2004年10月14日为第三人济南xx公司(原名称济南市xx开发总公司xx公司)颁发的济房权证中字第1xx1x号《房屋所有权证》,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第三人济南xx公司、济南xx公司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济南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xx,被告济南市xx局法定代表人刘xx的委托代理人陈xx、张xx,第三人济南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xx、xxxx,第三人济南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10月14日,被告济南市xx局为济南市xx开发总公司xx公司(现名称为本案第三人济南xx建设有限公司)颁发了坐落于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号楼xx单元房产的济房权证中字第1xx6xx号《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1、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申请表,记载转让方为济南xx公司,受让方为济南市xx开发总公司xx公司,申请日期为2004年9月;
2、济南市xx局房屋权属登记表,记载发证时间为2004年10月14日;
3、房屋转让协议书,记载卖方为济南xx公司,买方为济南市xx开发总公司xx公司,落款时间为2003年5月8日;
4、房屋结算移交协议,落款时间为2003年5月9日;
5、卖方济南xx公司办理房产证委托书;
6、买方济南市xx开发总公司xx公司办理房产证委托书;
7、卖方委托人身份证明;
8、买方委托人身份证明;
9、济南市xx开发总公司xx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契税纳税申报审批表;
11、缴费凭证;
12、房屋坐落平面图;
13、领取房产证证明;
14、济南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15、济南xx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6、济南xx公司xx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17、济南xx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8、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复终字第[2xx]xx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19、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记载申请人为济南市xx建设公司,申请日期为2010年6月22日;
20、济南市xx局房屋权属登记表,发证时间为2010年7月12日,产权证号为中xx6xx号;
21、领证交费凭证;
22、济南市xx建设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办理房屋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24、济房权证x字第1xx6xx号房屋所有权证(已注销);
25、济南xxxx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南市xx建设公司名称变更情况的批示;
26、济南市xx建设公司内资法人登记基本情况;
27、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原告济南xx公司诉称:依据现已生效的济南xx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综上所述,济南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知道涉案房屋只是暂时登记在济南xx公司名下,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济南xx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其与济南xx有限公司以不真实的交易转让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一直由济南xx有限公司占有、使用、收益,可以认定济南xx公司与济南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8日签订涉案房屋转让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济南xx经贸公司利益,该协议应属无效。判决如下:济南xx公司与济南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因此,依据该生效判决及对相关事实的认定,被告为第三人济南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颁发涉案房屋房产证的依据,即济南xx公司与济南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已被该判决书判令无效;且该判决书中对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也予以认定,即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济南xx有限公司。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于2004年10月14日为济南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济南市xx开发总公司xx公司)颁发济房权证xx字第1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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