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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市行初字第46号(4)

确认被告济南市xx和xx局于2004年10月14日为济南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济南市xx开发总公司xx公司)颁发济房权证中字第1xx6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第三人济南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济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计方

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

人民陪审员 查 珩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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