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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市行初字第39号(2)

5、2003年9月1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刑执字第2xx4号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对刘xx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05年7月8日止);

6、原告向被告有关部门关于其养老保险及退休问题的书函;

7、济南市xx所2012年12月5日情况说明,证明原告2001年1月8日因刑事犯罪被判刑,该单位2001年7月得知判决书内容,并作出开除原告的决定。因工作人员笔误,开除决定执行日期和落款日期误写为2000年7月9日,应为2001年7月9日;

8、济南市xx厂2005年12月27日致济南市xx局信函,原告欲证明1981年至2005年原告单位名称是济南市xx厂;

9、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发[1995]98号),原告提出与本案相关的规定为:在职工由于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其个人账户应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0、山东省xx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xx]1xx号),原告提出与本案相关的规定为: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者xx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缓办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账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可与其他职工相同;

1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的规定及有关解读;

13、《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的规定;

14、《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xx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08号)的规定;

15、xx和xx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的规定;

16、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

17、xx和xx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以上证据、依据,原告用以证明其符合法定退休条件,被告应予为其办理退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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