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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市行初字第38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市行初字第38号



原告李xx,男,1xx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济南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济南市xx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倪xx,男,1xx6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济南xx局xx退休职工,现住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区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李xx(系原告李xx之子),男,1xx6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济南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址同原告。

被告济南市公安局xx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赵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xx,济南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xx,济南市公安局xx区分局法制大队科员。

原告李xx不服被告济南市公安局xx区分局作出的xx公决字【20xx】第0xx8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倪xx、李xx,被告济南市公安局xx区分局法定代表人赵xx的委托代理人梁xx、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7月11日,被告济南市公安局xx区分局作出xx公决字【20xx】第0xx8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是: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籍贯不详,户籍: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x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x号,工作单位不xx。

现查明,2012年1月21日至2012年7月7日,违法嫌疑人李xx先后十次到xx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训诫,但仍不知悔改。2012年7月8日17时许违法嫌疑人李xx又到xx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时,被xx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李xx陈述、训诫书、工作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依法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1、受案登记表;

2、传唤证;

3、延长询问时限审批表;

4、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5、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份;

6、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

7、济南市公安局xx区分局作出的xx公决字【2xxx】第0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8、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9、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10、对李xx的询问笔录2份;

11、对孔xx强的询问笔录;

12、xx市公安局xx分局对李xx的训诫书11份;

13、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

14、xx区拆迁办信访意见答复意见书;

15、xx区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及邮寄单;

16、济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及送达回证;

17、济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补充意见;

18、济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原告李xx诉称:被告作出的xx公决字【20xx】第0xx8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一、程序违法。1、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训诫,说明情节轻微,不必作出行政处罚。2、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案件的移交,但并没有移交手续。

二、认定事实不清。温家宝总理曾经说过,xx大门是向人民群众敞开的。故原告有权利向xx反映自己的冤屈,不存在非法上访。即使原告去xx反映情况100次也不违法。其次,原告在被拘之前及拘留期间,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政府官员还不时到拘留所与原告谈拆迁赔偿问题。由此可见,原告被行政拘留,并非因为去xx"非正常上访",而是政府工作人员怕原告向xx反映真实情况,而对原告进行报复。原告系济南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自2009年2月7日起遭遇了6次深夜强迁,损失惨重,向被告报案,没有得到处理。被告竟称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为此,原告向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等机关反映,毫无结果。原告被逼无奈,去xx反映冤屈,不存在违法上访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的xx公决字【20xx】第0xx8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xx公决字【20xx】第0xx8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济南市xx区人民政府xx复决字【20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送达回证;

被告济南市公安局xx区分局辩称:一、事实经过:原告李xx因房屋拆迁问题向有关部门信访,经有关部门答复、区政府复查、市政府复核后,复核机关出具了信访终结意见,李xx对该意见仍不服。2012年1月21日至2012年7月7日,原告李xx先后十次到xx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每次均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出具书面训诫书予以训诫。2012年7月8日17时许原告李xx又到xx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时,被xx市公安局民警发现,后被带回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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