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行初字第36号(2)
2、济南市xx办公厅2004年《济南市xx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济政办发[2xxx]xxx号),证明济南市xx委员会具有特定的xx管理职能,组织编制全市xx设置规划,负责对本市xx设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
3、济南市xx办公厅2010年《济南市xx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济政办发[20xx]xx号),证明将原市xx局的职责、原市xx委员会的xx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xx管理局;
4、山东省xx办公厅《转发省xx厅xx厅xx局<关于加强xx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xx]xx号),主要内容:xx部门是xx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有xx审批(发证)权的职能部门征收。自2006年起,新开发的利用公共产权资源设置xxxx经营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xx的,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
5、《济南市xx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
6、《济南市xx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证实:济南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市区、xx区三个层次。市域为济南市全部行政辖区。市区为市辖行政五区。xx区以xx区及xx区为核心,东至xx路,西至xx,南至xx及xx庄,北至xx及xx高速xx,面积526平方公里,是xx总体规划的重点规划范围;
7、济南市xx委员会与济南市xx区xx镇xx2006年10月30日签订的《济南市xx设置阵地统一规划出(受)让协议》,协议内容:xx设置阵地(广告阵地)指设置xx所利用的乙方享有所有权或依法享有使用权或管理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空间位置。xx镇xx将广告阵地出让给济南市xx委员会,期限8年,济南市xx委员会按收取广告阵地出让费的30%支付给镇政府。镇政府应在接到济南市xx委员会《广告阵地移交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将阵地交付受让人,并积极配合受让人xx、安装和使用广告设施,为其提供方便。因镇政府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备或阻扰、不配合,使受让人无法正常xx、安装和使用广告设施的,应赔偿给济南市xx委员会及受让人造成的损失。本协议有关广告阵地涉及本案《济南市xx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部分广告阵地设置位置;
8、济南市xx委员会与济南市xx区xx镇xx2006年10月30日签订的《济南市xx设置阵地统一规划出(受)让协议》,内容同证据7。本协议有关的广告阵地涉及本案《济南市xx设子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部分广告阵地设置位置;
9、山东省济南市xx(2xxx)济南证经字第xx号公证书,证实《济南市xx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过公证;
10、涉案《济南市xx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1、合同附件,主要内容为涉案《济南市xx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的广告位示意图及双面立柱广告效果图;
12、济南市xx委员会2007年6月15日向原告颁发的(2007)第xxx号xx管理业务通知书,记载原告在济南市xx高速东线1K+600、10K+300、12K+400东西各两侧单立柱规格21﹡7﹡6支,准予设置,期限自即日起至接通知换发《xx设置许可证》之日为止。
以上证据、依据,被告用以证明其与原告签订行政合同具有合法权限,签订行政合同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违约情形。
原告山东xx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12月15日,济南市xx委员会与原告签订《济南市xx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约定,原济南市xx委员会将位于济南xx高速东线1k+600、10k+300、12k+400东西两侧各一处的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期限为8年,自取得《xx设置许可证》批准之日起算。合同约定出让金(包括广告阵地费用、空间资源使用费)为每年150万元,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根据《xx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xx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xx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五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xx机构行使。”同时,《山东省高速xx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高速xx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范围内为高速xx建筑控制区。《山东省xx系统xx标志和非xx标志管理办法》和《山东省xx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诸如广告牌等非xx标志的行政许可审批权归xx部门。因此,被告和济南市xx委员会对位于高速xx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涉案六块广告位及广告牌的设置没有行政管理权,无权收取空间资源使用费,济南市xx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因违反《xx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关于甲方(原为济南市xx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中约定,“在出让期限内,不得随意修改该路段设置规划,对该路段规划的广告牌数量严格控制”、“按照相关规定为乙方(即原告)办理《xx设置许可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济南xx委员会以及被告共支付出让金525万元。因涉案广告位的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当地村民阻止原告施工,原施工单位无法完成施工合同,最后由当地的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导致原告花费二年之久才将六块广告牌建成,而且大大超出了原来的施工成本。后因济南市xx委员会未能严格控制该路段规划的广告牌数量,截止2011年10月21日,涉案路段从xx收费站至xx桥广告牌数量达到52个,没有手续擅自增加的达到27个。因为涉案路段均为农村的集体土地,没有有效的管理,没有手续的广告牌从当地居民的土地上xx只用很低的价格。上述情况直接导致原告在涉案路段的广告经营严重亏损。原告对于上述情况多次向济南市xx委员会书面报告请示,但均没有答复,xx也没有作出任何具体措施,原告面临的问题无法解决。原告在xx与被告相关的xx管理职能交接之后,曾于2010年12月21日向被告缴纳了最后一笔款项,之后再无能力缴纳,并向被告书面告知了有关情况。现原告无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自2010年12月30日起解除原《济南市xx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案地段的xx由原告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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