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行初字第36号(5)
34、山东省xx局、山东省xx厅2006年9月3日《关于xx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xxx]xx号),主要内容:对济南市xx局《关于济南市xx资源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请示》答复如下:根据鲁政办发[20xx]xx号精神,利用xx公共资源设置xx,其经营权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予以转让。对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资源的xx经营权以及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你局会同xx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xx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35、2008年济南市xx局、济南市xx局《关于制定xx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价房字[20xx]xx号)及附件,确定济南市xx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单立柱收费为每月每平方米9元;
36、被告《关于制定xx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1日开始实施,附收费标准),确定对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资源的xx经营权以及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方可收取xx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为单立柱每月每平方米9元;
37、原告关于xx路单立柱广告牌损益情况说明,认为累计损失为840万元。
以上证据,原告用以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双方签订的《济南市xx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予解除。
被告济南市xx管理局辩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2月15日签订合同,原告现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本案所涉合同地点位于本市xx总体规划区内,原济南市xx委员会对涉案地点的xx阵地出让具有合法权力来源。原济南市xx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济南市xx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出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出让合同,但时间从2012年12月14日开始。原告应当按出让合同及缴费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从合同签订后至2012年12月14日共计6年出让金中未付出让金37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43.52万元(按出让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以360万元为基数,从2008年12月23日计算至缴费决定书作出之日)。
原告要求从2010年12月30日解除出让合同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出让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使用xx空间资源至今,却没有履行出让合同约定的缴费义务,并且通过发布广告取得大量经营收益,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在先。原告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经营亏损系正常的经营风险,其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身承担,不应当作为解除出让合同少缴出让金与违约金的法定理由。
被告同意原告所主张的广告牌按合同履行完毕处理,但原告必须在十日内将广告牌清理完毕,如果十日内不能清理完毕,被告有权请有关单位进行清理,清理费用由原告承担,并且承担按合同约定出让金缴纳标准缴纳逾期占用期间的xxxx有偿使用收入。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原告予以认可,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x-x号,被告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证明的内容及与本案事实的关系,本院予以综合认定。原告证据xx号,主张其自取得涉案xx广告位经营权后,实际经营亏损840万,该证据没有其他财务、审计报告及票据证实,系原告估算,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证据xx、xx号,结合证据xx-xx号,可以证实原告在设置涉案xxx的施工过程中,因合同外因素,部分工期延误。证据xx号证实,原告xx高速12K+400处单立柱完工的合同时间为2008年9月20日。该两份证据证实原告施工的合同价款超出预算286000元(通过与山东xx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比较)。上述合同确定的单立柱竣工时间及原告设置xx超出的预算部分,非原告涉案xx项目设施最后竣工验收时间和施工结算后超出预算的确切数额,但足以证明原告在履行行政合同过程中因非自身的原因导致涉案xx工程施工工期延误,支出增加。关于原告xx、xx号证据证实截止2011年10月21日,本案涉案路段增加广告位xx处(证据17号绿点显示),比较16号证据,该27处增加的广告位均不在原、被告签订涉案行政合同前的规划之内,被告亦陈述济南市xx委员会及其未违反合同,在规划外审批xx设置许可。上述证据虽不能证实自原、被告签订涉案行政合同后至2011年10月21日,增加的规划外xx的具体时间和数量,但结合原告证据xx-xx,可以证实原告与济南市xx委员会签订合同后至2010年12月30日XX集团法律部向被告发出书函期间,涉案路段规划外广告位大量增加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济南市xx管理局(xx管理xx设置审批原属济南市xx委员会内设机构办理,经机构改革后,该内设机构及相关职能整建制划归被告。合同签订时合同甲方为济南市xx委员会)于2006年12月15日签订《济南市xx阵地设置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取得xx高速东线1K+600、10K+300、12K+400东西两侧各一处广告阵地(处于高速xx建筑控制区内)使用权期限为8年,自取得《xx设置许可证》批准之日起算。原告交纳出让金(包括广告阵地费用、空间资源使用费)每年150万元。分三次交纳出让金,第一次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第二次于本合同签订满两年之日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第三次于本合同签订满四年起7日内付清全部出让金余额。上述合同经山东省济南市xx公证。原告2007年3月27日交纳首期出让金480万元。济南市xx委员会于2007年6月15日向原告颁发(2007)第156号《xx管理业务通知书》,对原告的济南市xx高速东线涉案六支xx单立柱,准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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