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行初字第36号(6)
另查明:济南市xx委员会(甲方)与济南市xx区xx镇xx、xx镇xx(乙方)于2006年10月30日分别签订的《济南市xx设置阵地统一规划出(受)让协议》,将xx设置阵地(广告阵地)定义为设置xx所利用的乙方享有所有权或依法享有使用权或管理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空间位置。期限8年,甲方按收取广告阵地出让费的30%支付给镇政府。镇政府应在接到济南市xx委员会《广告阵地移交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将阵地交付受让人,并积极配合受让人xx、安装和使用广告设施,为其提供方便。因阻扰、不配合,使受让人无法正常xx、安装和使用广告设施的,应赔偿甲方及受让人经济损失。
原告于2007年1月15日与山东xx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书xx涉案6处xx单立柱(单价每支148000元)。因施工地点的当地民众阻扰,施工单位无法进场正常施工。2007年11月20日、2008年4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各一份,在单价不变的情况下,本案涉及的6处xx单立柱由原施工单位建造3支。原告于2007年9月18日、2008年8月8日与济南市xx区xx机械厂签订的广告牌施工合同书,涉案三支xx牌单立柱由该公司承建,其中两支单价为230000元,另一支单价为270000元,该单立柱广告牌的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08年8月9日,竣工时间为2008年9月20日。
截止2011年10月21日,本案涉案路段增加广告位27处,该增加的广告位均不在原、被告签订涉案行政合同前的规划之内。被告及济南市xx委员会未在涉案路段规划外审批xx设置许可。
2007年4月28日、2008年11月18日原告向济南市xx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称交纳首期出让金后未得到移交通知,中标6处广告位在施工过程遇到诸多阻扰,工期拖延等情况,并请求延长施工安装的期限或者延长租赁期限。2009年7月23日原告向济南市xx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称目前共有广告位40个,超出规划数量。新增广告位凭借价格优势造成原告在市场处于极端不利地位。请求济南市xx委员会严格控制规划路段的广告牌数量,并在实现统一收费的前提下计算广告位出让起始时间。2010年1月4日、3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书面报告,告知广告项目施工因合同外因素延误,成本增加。xx段已有广告位xx-xx处,超过市xx招标文件中的“按规划确定的”数量,导致原告在市场中处于极为不利状态。请求严格按原规划控制广告位数量,在不缴纳剩余出让金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合同至2015年6月15日。2010年12月2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广告阵地有偿使用出让金45万。2010年12月23日原告上级集团XX集团法律部向被告致书函,称原告竞拍取得的涉案广告项目因合同外因素设置施工历时2年,成本增加,严重影响项目后期运作。在经营过程中,该路段广告牌数量未按拍卖前约定得到严格控制,导致媒体市场价格处于无序竞争状态。现不适宜再继续支付剩余出让金。2010年12月30日XX集团法律部向被告致书函,称集团财务未通过涉案xx位拍卖余款的支付。原提及的问题没有得到任何解决的前提下,项目剩余款项不再继续支付。
2012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下达的《缴费决定书》,要求其缴纳未缴纳的出让金67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68.125万元。该《决定书》载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自2010年12月30日后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济南市xx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另查明,济南市xx委员会、济南市xx局、济南市xx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06年联合下发《关于xx高速xx东线xxxx有关事宜的通知》(济建管字[2xxx]x号),规定由济南市xx委员会、济南市xx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组织编制xx高速xx东线(xx收费站至xx)沿线xx设置规划;济南市xx委员会负责xx高速xx东线沿线xx设置经营权招标工作。
山东省xx办公厅于2005年下发《转发省xx厅xx厅xx局<关于加强xx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xx]xx号)规定,xx部门对xx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可以委托有xx审批(发证)权的职能部门征收。自2006年起,新开发的利用公共产权资源设置xxxx经营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xx的,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xx设置权的,要按规定向政府缴纳xx设置空间有偿使用费。
本院认为:一、济南市xx委员会、济南市xx局、济南市xx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xx高速xx东线xxxx有关事宜的通知》(济建管字[20xx]x号)规定由济南市xx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单位与广告设置场地权属单位签订东xx高速xx用地、征地以外的场地使用协议,负责xx高速xx东线沿线xx设置经营权招标工作。上述规定符合济南市xxxx管理的现实情况和《济南市xx总体规划》,并无不当。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济南市xx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并经双方平等协商之结果,双方权益均应平等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不具备签订《济南市xx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资格,本院不予采纳。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