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行初字第36号(7)
二、原告与被告签订涉案行政合同后,至2012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下达的《缴费决定书》,双方就本案合同的性质、效力存在争议,该争议导致双方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的不同理解和计算。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分歧时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对原告保护自身权利的救济途径起到限制作用。本案涉案合同的性质系通过司法确认在诉讼程序中最终解决,上述情况均限制原告不能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原告作为行政合同的相对方,其未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有正当理由,本院依法确认其提起本次行政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三、关于原告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问题
1、本案涉案广告位设置阵地(土地、空间等)的基本来源为济南市xx区xx镇、xx镇下属村集体的土地,该两镇政府并非涉案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原合同签订方济南市xx委员会未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有偿使用的合同,而与当地镇政府签订阵地转让合同,为原告按合同完成涉案广告牌的设置施工带来不确定因素,对合同的履行造成潜在影响。但在合同签订时,该情况并不确定发生。现根据本案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原告涉案6处广告位设置施工中因非原告因素被延期。根据本案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原告与济南市xx委员会签订合同后至2010年12月30日XX集团法律部向被告发出书函期间,涉案路段规划外广告位大量增加。自涉案合同签订之日起,被告作为xxxx审批管理机关,虽然未对涉案路段在规划外审批xx设置许可,但未对案外人未经规划、审批的广告位履行相应的管理或者查处职责。被告作为行政合同当事人及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一方,应当通过履行职责,做好项目风险评估,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投资基础环境,尽量减轻市场主体的经营负担和风险,保护其合法合理的权益。
2、原济南市xx委员会与原告签订涉案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范xxxx的设置管理,加强xx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xx业健康发展,最终实现xx管理的职能;同时原告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在被告实现行政合同目的过程中,合法参与市场经营,实现盈利的目的。如前所述,原告及其上级集团多次给济南市xx委员会及被告提交书面报告,陈述xx设置因合同外因素导致施工延期,成本增加,涉案路段广告位规划外无序增长的情况,但上述情况未得到实质解决。原告经营的市场现状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原告与济南市xx委员会共同预期的状况相比,发生了重大改变,原告实际经营权益不能得到合同保障。被告对涉案路段xx管理及xx管理的行政目的已无法实现。本案行政合同的相关条款系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确定,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性特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确认,自此双方行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合同应予解除。本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行政合同,该请求理由正当。但行政诉讼中不宜以判决方式直接调整原、被告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司法审查以监督或督促行政机关作为及不作为为主要任务,故本案应当通过督促被告履行职责来解决案件的争议问题为宜。
3、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问题。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算期限即自取得《xx设置许可证》批准之日起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出让金。
本案涉案xx设置因合同外因素导致施工延期,成本增加,涉案路段广告位规划外无序增长,对于上述情况原告及上级集团多次向济南市xx委员会和被告书面反映,并请求变更合同相关条款,但未得到明确答复。在此情况下,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未主张解除合同。2010年12月21日原告向被告交纳45万元xx阵地出让金后,未再向被告交纳剩余款项。同年12月30日,原告上级集团向被告的书面致函中,明确说明不再交纳合同剩余款项。故,2010年12月30日原告以明确的方式告知被告不再交纳合同剩余款项,且以自己的行为不再交纳合同剩余款项。自此,原告已经向被告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现状解除本案涉案行政合同。
4、原、被告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权利义务。原、被告合同解除后原告继续占用取得的广告阵地,期间面临的市场经营环境问题虽未得到实质解决,但其作为市场主体继续经营,其经营状况无法确认,被告可以根据被告和xx部门的普遍性规定,按照广告牌实际面积收取xx资源有偿使用费。对于涉案6处xx牌原告自行拆除的时间可以参考原告与相关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书、施工的广告牌数量、建造与拆除工程的不同施工进度及难度来确定。对于上述问题具体处理内容,属于合同解除时被告履行行政职责的范围,被告可以在征询原告意见的情况下,依法合理确定。本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上述被告履行行政职责的具体内容不作具体判决,在本案及其他特定条件下履行司法审查、监督职责。
5、被告2012年5月8日向原告下达的《缴费决定书》系以双方签订的《济南市xx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依据的催缴通知,非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双方原行政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应再执行。如前述之理由,上述《缴费决定书》的执行力问题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应由被告在解除双方签订的《济南市xx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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