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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市行初字第32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市行初字第32号



原告王xx,男,1xx3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东xx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区x号楼x单元xxx室。

委托代理人卜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xx区xx,住所地济南市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xx,济南市xx区xx婚姻登记处主任。

第三人李xx,女,1xx1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xx省xx市xxxx街一委一组,现暂住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号。

原告王xx不服被告济南市xx区xx于2002年6月18日为原告王xx和第三人李xx颁发的(2xxx)济市字第0xx3xx号结婚证,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向被告济南市xx区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第三人李xx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向第三人李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卜xx,被告济南市xx区xx的委托代理人孙xx,第三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济南市xx区xx于2002年6月18日为原告王xx和第三人李xx颁发了(20xx)济市字第0xx3xx号结婚证,记载:姓名王xx,男,国籍中国,出生日期为1xx3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为37xx0xx3xx1xx2x;姓名李xx,女,国籍中国,出生日期为1xx8年x月x日,身份证号为37xx3xx8xx0xx3x;申请结婚,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准予登记,发给此证。

被告济南市xx区xx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和依据: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3、原告王xx的婚姻状况证明;4、第三人李xx的婚姻状况证明;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原告王xx诉称:2002年6月18日原告与第三人李xx在被告处登记结婚,取得(2xxx)济市字第0xx3xx号结婚证,结婚证书上记载:第三人李xx的出生日期为1xx8年x月x日,身份证号为37xx3xx8xx0xx3x。第三人李xx进行婚姻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记载的信息是:姓名李xx,出生日期1978年3月7日,住址山东省xx县xxxx村。现原告发现第三人的上述身份信息不真实,第三人真实的身份信息是:姓名李xx,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于1xx1年x月x日,住xx省xx市xx镇xx街一委一组。特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于2002年6月18日为原告和第三人颁发的(20xx)济市字第0xx3xx号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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