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行初字第32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市行初字第32号
原告王xx,男,1xx3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东xx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区x号楼x单元xxx室。
委托代理人卜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xx区xx,住所地济南市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xx,济南市xx区xx婚姻登记处主任。
第三人李xx,女,1xx1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xx省xx市xxxx街一委一组,现暂住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号。
原告王xx不服被告济南市xx区xx于2002年6月18日为原告王xx和第三人李xx颁发的(2xxx)济市字第0xx3xx号结婚证,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向被告济南市xx区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第三人李xx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向第三人李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卜xx,被告济南市xx区xx的委托代理人孙xx,第三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济南市xx区xx于2002年6月18日为原告王xx和第三人李xx颁发了(20xx)济市字第0xx3xx号结婚证,记载:姓名王xx,男,国籍中国,出生日期为1xx3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为37xx0xx3xx1xx2x;姓名李xx,女,国籍中国,出生日期为1xx8年x月x日,身份证号为37xx3xx8xx0xx3x;申请结婚,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准予登记,发给此证。
被告济南市xx区xx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和依据: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3、原告王xx的婚姻状况证明;4、第三人李xx的婚姻状况证明;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原告王xx诉称:2002年6月18日原告与第三人李xx在被告处登记结婚,取得(2xxx)济市字第0xx3xx号结婚证,结婚证书上记载:第三人李xx的出生日期为1xx8年x月x日,身份证号为37xx3xx8xx0xx3x。第三人李xx进行婚姻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记载的信息是:姓名李xx,出生日期1978年3月7日,住址山东省xx县xxxx村。现原告发现第三人的上述身份信息不真实,第三人真实的身份信息是:姓名李xx,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于1xx1年x月x日,住xx省xx市xx镇xx街一委一组。特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于2002年6月18日为原告和第三人颁发的(20xx)济市字第0xx3xx号结婚证。
原告王xx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20xx)济市字0xx3xx号结婚证,记载了原告和第三人的结婚登记信息;
2、第三人李xx的婚姻状况证明,记载姓名李xx,女,未婚,出生日期为1xx8年x月x日,出证单位为“xx县xxxx村村民委员会”;
3、原告王xx的婚姻状况证明;
4、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
5、姓名为“李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记载姓名李xx,女,汉族,1xx8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为3xx8xx7xx3xx5xx,住址为山东省xx县xxxx村,签发日期为1xx8年xx月xx日,有效期限为10年。
6、姓名为“李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记载姓名为李xx,女,汉族,出生于1xx1年x月x日,住址为xx省xx市xx镇xx街一委一组,身份证号为2xx6xx1xx1xx0xx8xx,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25日-2030年10月25日。
7、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的证明一份,内容为“经查询,李xx,身份证号为:3xx8xx7xx3xx5xx,在我辖区查无此人。特此证明。”
被告济南市xx区xx辩称:原告王xx与第三人李xx于2002年6月18日共同到我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结婚意愿表达清晰明确,证件证明齐全有效,条件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1994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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