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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市行初字第32号(4)
撤销被告济南市xx区xx于2002年6月18日为原告王xx和第三人李xx颁发的(20xx)济市字第0xx3xx号结婚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xx和第三人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计方
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
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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