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50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5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彬,男,1991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2]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月8日至2月9日,被告人谢某彬以每克人民币370元的价格,先后5次共向同案人“土匪”(具体情况不详、在逃)购买了10克冰毒。自同年1月中旬开始,被告人谢某彬在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夜辉煌”酒吧门口,以每小袋冰毒(重约0.15克)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先后2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宋某兵(外号“讼弟”、另案处理)冰毒共0.3克;又在上述地点,以每小袋冰毒(重约0.15克)人民币100元的价格、每次2袋,先后6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宋某兵和“亲戚弟”(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冰毒共1.8克。
同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谢某彬在本市长江路“莲花宾馆”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3小袋(经鉴定,净重0.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诺基亚牌手机1部、蓝色吸管1支、白色塑料封口小袋若干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彬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谢某彬当庭辩称其先后5次向同案人“土匪”购买毒品,每次是1克或2克,总共不到10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谢某彬多次向同案人“土匪”(身份不明,在逃)购买冰毒,部分用于贩卖,部分自己吸食。2012年1月中旬开始,被告人谢某彬在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夜辉煌”酒吧门口,以每小袋冰毒(重约0.15克)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先后2次共贩卖0.3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宋某兵(外号“讼弟”);又在上述地点,先后6次共贩卖1.8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宋某兵和“亲戚弟”(身份不明,在逃)。
同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谢某彬在汕头市龙湖区长江路“莲花宾馆”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3小袋、诺基亚牌手机1部、蓝色吸管1支、白色塑料封口小袋若干个。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上述缴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谢某彬的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曲马多成分。
综上,被告人谢某彬先后8次共贩卖冰毒2.84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及辨认。
证人宋某兵的证言及辨认。证明:其于2010年1月中旬开始吸食冰毒,每2、3天吸食一次,每次吸食约0.15克。其在“夜辉煌”酒吧喝酒期间结识一名外号叫“阿丁”(经辨认是谢某彬)的男子,听说他有卖冰毒,就在该酒吧门口单独向他购买过冰毒2次,每次购买1小袋,约0.15克,价值人民币100元;其还和“细弟”一起在该酒吧门口向谢某彬购买过冰毒6次,每次购买2小袋,约0.3克,价值人民币200元。每次都是其主动打电话给谢某彬,约定交易地点,时间都是在傍晚时分。其不知道谢某彬所卖毒品的来源,其与“细弟”是在网吧结识的,其向别人介绍时都说“细弟”是其弟弟。
二、书证、鉴定结论。
1.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拍照、缴获物品的拍照。证明:本案案发现场及缴获物品的有关情况。
2.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移交保管单。证明:公安机关缴获涉案毒品、作案工具的情况。
3.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明:缴获被告人谢某彬持有的白色晶体净重0.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谢某彬的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曲马多成分。
4.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谢某彬被抓获的经过。
5.公安机关户籍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谢某彬的身份情况及因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
6.公安机关说明材料。证明:因同案人“土匪”身份不明,暂时未能抓获。
三、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被告人谢某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辩解及辨认。证明:其自2011年9月开始吸食曲马多,有钱时2、3天吸食1次,没钱时10天吸食1次,后来听说吸食冰毒比较刺激,就开始吸食冰毒。其从朋友处得知一个外号叫“土匪”的新溪人在卖冰毒,自2012年1月8日开始,其就与他约定在汕头市龙湖区龙湖村球场交易,每次买2克,每克370元,先后交易了5次共10克。同年1月初开始,其在龙湖区迎宾路“夜辉煌”酒吧门口单独贩卖冰毒给“讼弟”(经辨认是宋某兵)2次,每次0.15克,共0.3克,得款人民币200元;还在该处贩卖冰毒给宋某兵和亲戚弟6次,每次0.3克,共1.8克,得款人民币1200元。其还曾贩卖冰毒给另外几名不知名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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