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42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4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源,男,1976年出生。
辩护人陈春盛,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邹汉华,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河,男,1979年出生。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出生。
被告人刘某杰,男,1972年出生。
被告人辛某发,男,1974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2]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源、吴某河、李某、刘某杰、辛某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江某源及其辩护人陈春盛、邹汉华、被告人吴某河、李某、刘某杰、辛某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江某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2年6月26日、27日分别于汕头市金海湾大酒店租用802房、502房开设赌场,招引参赌人员到场以赌“鱼虾蟹”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期间,被告人江某源雇佣被告人吴某河负责在赌场进行监督,被告人李某负责看门及打杂,被告人刘某杰在赌场协助做庄,被告人辛某发负责借钱给参赌人员并收取利息。两天中,赌场非法“抽水”获利人民币5600元,被告人江某源许诺给予被告人吴某河、李某、刘某杰、辛某发每人每天人民币200元左右作为酬劳。2012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金海湾大酒店502房查获上述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江某源、吴某河、李某、刘某杰、辛某发及参赌人员吴某毫、杨某波、黄某宏、李某香等人,缴获“鱼虾蟹”赌具一副,赌资人民币187365元。
另查,上述赌资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源、吴某河、李某、刘某杰、辛某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水、吴某毫、黄某宏、杨某波、余某鹏、李某香、李某莲、黄某吟、杨某辉的证言及辨认;金海湾大酒店临时住宿登记表、电信部门手机通话记录;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缴获作案工具、赌资的拍照;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没收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抓获经过;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江某源、吴某河、李某、刘某杰、辛某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源、吴某河、李某、刘某杰、辛某发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源、吴某河、李某、刘某杰、辛某发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河、李某、刘某杰、辛某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江某源具有劣迹,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河、刘某杰、辛某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均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江某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江某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江某源聚赌时间短,主观恶性小,情节轻,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综上,恳请对其给予大幅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于上述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江某源曾因赌博二次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开设赌场招引他人赌博,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形,辩护人提出对其大幅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江某源、吴某河、李某、刘某杰、辛某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江某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河、刘某杰、辛某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27日止。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