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40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4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佳,男,1986年出生。
被告人黄某悦,男,1989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2]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佳犯诈骗罪和抢夺罪、被告人黄某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夏玲、被告人庄某佳、黄某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2年3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庄某佳以有便宜苹果手机出售为由,将被害人程某送带至汕头市外砂桥头内陇河堤水厂旁后,骗走其创新牌摩托车一部(车牌号粤DQW391)及现金人民币1200元,后将该摩托车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
2.2012年7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庄某佳将被害人许某鹏带至汕头市外砂五香村附近,以被害人许某鹏在场不方便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鹏摩托车钥匙后,将其飞肯牌摩托车一部(车牌号粤DY6128)开走,后将该摩托车交被告人黄某悦代为销售。被告人黄某悦在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于同日19时许在饶平钱东车站附近将该车销售得款人民币1300元,并从中分得人民币100元。
二、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2年7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庄某佳将被害人蓝某东带至汕头市外砂五香村,趁被害人蓝某东不备,将其金马牌摩托车一部(车牌号粤DQM138)抢走,后将该摩托车交由被告人黄某悦代为销售。被告人黄某悦在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于同日13时许在饶平钱东车站附近将该车销售得款人民币1800元,并从中分得人民币200元。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创新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DQW391)价值人民币4881元、金马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DQM138)价值人民币4689元、飞肯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DY6128)价值为人民币469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佳、黄某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送、许某鹏、蓝某东的陈述及辨认;证人杨某华的证言;涉案摩托车行驶证;物价部门价格鉴定函;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的拍照;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说明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被告人庄某佳、黄某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黄某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庄某佳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佳犯诈骗罪、抢夺罪、被告人黄某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庄某佳具有劣迹,且诈骗、抢夺的财物无法缴还,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悦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庄某佳、黄某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庄某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庄某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