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38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3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涛,男,1989年出生。
被告人吴某,男,1989年出生。
被告人穆某,男,1990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2]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涛、吴某、穆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涛、吴某、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1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涛伙同同案人吴某良(取保候审间在逃)、“永和”(身份不明、在逃)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村宁和街佳和九巷4号附近,盗剪该处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38米,造成该区域250户用户通信中断约7小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248.89元。得手后,同案人“永和”将盗得的上述电缆线销赃给同案人张某武(取保候审),销赃所得被瓜分。被盗剪的通信电缆线为宏韵牌HYA200×2×0.4型,价值人民币654元。
2.同年2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涛伙同同案人吴某良、“永和”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村安和街南和14巷,盗剪该处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60米,造成该区域29户用户通信中断约6小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得手后,同案人“永和”将盗得的上述电缆线销赃给同案人张某武,销赃所得被瓜分。被盗剪的通信电缆线其中吴江牌HYA30×2×0.4型40米,价值人民币207元;吴江牌HYA10×2×0.4型20米,价值人民币59元。
3.同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涛伙同同案人“小刚”(身份不明、在逃)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村安和街南和3巷2号附近,盗剪该处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6米,造成该区域35户用户通信中断约5小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得手后,同案人“小刚”将盗得的上述电缆线销赃给同案人张某武,销赃所得被瓜分。被盗剪的通信电缆线为吴江牌HYA100×2×0.4型,价值人民币71元。
4.同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涛、穆某伙同同案人吴某良、“小刚”、“永和”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村泰和街,盗剪该处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100米,造成该区域55户用户通信中断约30小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得手后,同案人“永和”将盗得的上述电缆线销赃给同案人张某武,销赃所得被瓜分。被盗剪的通信电缆线其中汕沪牌HYA50×2×0.4型、汕沪牌HYA30×2×0.4型各50米,价值均无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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