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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38号(2)
5.同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同案人吴某良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村安和街17号附近,盗剪该处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20米,造成该区域32户用户通信中断约5.5小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得手后,盗得的上述电缆线被销赃给同案人张某武,销赃所得被瓜分。被盗剪的通信电缆线为吴江牌HYA100×2×0.4型,价值人民币237元。
6.同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涛伙同同案人“小刚”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村泰和街金和11巷9号,盗剪该处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50米,造成该区域13户用户通信中断约5小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得手后,盗得的上述电缆线被销赃给同案人张某武,销赃所得被瓜分。被盗剪的通信电缆线为吴江牌HYA30×2×0.4型,价值人民币259元。
7.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村泰和街东新10巷2号附近,盗剪该处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30米,造成该区域37户用户通信中断约6小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元。得手后,盗得的上述电缆线被销赃给同案人张某武,销赃所得被被告人吴某花光。被盗剪的通信电缆线为吴江牌HYA100×2×0.4型,价值人民币356元。
8.同年3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涛、吴某窜至汕头市龙湖区夏桂埔村桂安路21号附近,盗剪该处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40米。得手后,当被告人周某涛、吴某逃离现场至汕头市龙湖区夏桂埔桂德街17号附近时被人赃俱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省力钳一把。被告人周某涛、吴某本次盗剪通信电缆线,造成该区域151户用户通信中断约6小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被盗剪的通信电缆线为南方牌HYA200×2×0.4型,价值人民币1170元。案后,缴获的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同日,被告人周某涛配合公安干警抓获被告人穆某和同案人吴某良,被告人吴某配合公安干警抓获同案人张某武。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涛、吴某、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吴某良、张某武的供述和辨认;被害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的报案材料;证人洪某明的证言和辨认;证人吴某文、洪某亮、纪某烈的证言;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拍照、现场平面图;缴获的作案工具和部分赃物拍照;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函、电缆被盗情况汇总表、修理项目结算表、电信线路维修人工材料结算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说明材料;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同案人吴某良患病诊断意见及病历;被告人周某涛、吴某、穆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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