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27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2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发,男,1972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2]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 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丹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2月13日凌晨3许,被告人杨某发与同案人“阿球”(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到汕头市龙湖区广兴村广兴街东5巷2号附近被害人张某鸾的租住屋,期间,同案人“阿球”因小事与被害人张某鸾发生争吵,后持水壶、扫把对被害人张某鸾头部、背部等处进行砸打,致被害人张某鸾头部流血。当在场人员林某娟、詹某平、林某如等人见状上前劝阻时,被告人杨某发对上述人员进行威胁,扬言“谁要劝架就打谁!”。随后,同案人“阿球”又持1把小刀朝被害人张某鸾后背刺1刀。被害人张某鸾在林某娟、林某照的陪同下准备前往医院治疗,至广兴村兴德街“凯德液化气店”门口时,被被告人杨某发、同案人“阿球”追上,同案人“阿球”将被害人张某鸾推倒在地,后被告人杨某发、同案人“阿球”用脚踢打被害人张某鸾,致被害人张某鸾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鸾的损伤属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发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杨某发辩称:其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张某鸾,其当时在现场只是劝阻他人不要打架,并说了“都不要动手了,谁再先动手就打谁”的话。被告人杨某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表示不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13日凌晨3许,被告人杨某发与同案人“阿球”(身份不明、在逃)到汕头市龙湖区广兴村广兴街东5巷2号附近被害人张某鸾的租住屋。期间,同案人“阿球”与被害人张某鸾发生争吵,后持水壶、扫把对被害人张某鸾头部、背部等处进行砸打,致被害人张某鸾头部流血。当在场人员林某娟、詹某平、林某如等人见状上前劝阻时,被告人杨某发对上述人员进行威胁,扬言“谁要劝架就打谁!”。随后,同案人“阿球”又持1把小刀朝被害人张某鸾后背刺1刀。当被害人张某鸾在林某娟、林某照等人的陪同下准备前往医院治疗,至汕头市龙湖区广兴村兴德街“凯德液化气店”门口时,被告人杨某发和同案人“阿球”追过来,同案人“阿球”将被害人张某鸾推倒在地,后被告人杨某发和同案人“阿球”用脚踢打被害人张某鸾,致被害人张某鸾受伤。
2012年2月29日,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鸾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该损伤已构成轻伤。
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杨某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张某鸾的陈述与辨认。证明:案发当天凌晨3时许,张某鸾与林某娟、詹某平、林某如、“阿珠”、林某照等人在广兴村广兴街东5巷一楼喝茶聊天。1名叫“高球”和1名叫“乌记”的男子找到张某鸾并发生争吵,后“高球”拿扫把杆殴打张某鸾的头部和身体,詹某平和林某如等人见状要劝架时就被叫“乌记”的男子拦住,其还威胁劝架的人说:“如果你们劝架的话连你们一起打。”詹某平和林某如等人听后就不敢劝架,这时“高球”顺手拿起桌上的水壶砸向张某鸾的头部,致张某鸾的头部流血,“高球”还从其腰间拿出1把长约10几厘米的刀对着张某鸾的后背插了一下。后来,林某娟和詹某平等人就扶着张某鸾去医院,到了广兴村兴德街,“高球”和“乌记”从后面追赶上来,“高球”将张某鸾踢倒在地上,随后“高球”和“乌记”一起继续用脚踢打张某鸾致其晕倒在地。张某鸾指认杨某发就是叫“乌记”的男子。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
1.证人林某娟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凌晨3时许,林某娟和“国平”、“界如”等人在张某鸾租住于汕头市龙湖区广兴村广兴街东5巷2号的房间内喝茶聊天。期间,有两名男子气势汹汹地来到张某鸾的房间质问张某鸾背后说他们的坏话,随后其中1名叫“阿涛”的男子将烟头扔向张某鸾并拿房间内的扫把抽打张某鸾。林某娟等人想劝架时,另一名叫“乌痣”的男子大声叫:“你们谁也不要动,谁动我就打谁”,林某娟等人只能看着张某鸾被殴打。后来,“阿涛”还用水壶砸向张某鸾并用随身携带的1把长约15公分的三角型刀具砍了张某鸾,这时林某娟等人将“阿涛”和“乌痣”推出房间。林某娟等人准备将张某鸾送去医院治疗,至广兴村兴德街“凯德液化气店”门口时,“阿涛”和“乌痣”又追上来,将张某鸾推倒在地上并用脚踢踩张某鸾,最后见张某鸾躺在地上不动了才离开。林某娟指认“乌痣”是饶平人,年龄约30多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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