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02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0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强,男,1973年出生。
辩护人林鼎文,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2]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强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丹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强及其辩护人林鼎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至2009年,被告人霍某强采用要挟、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在“汕汾高速公路”汕头市中山路出口路段,迫使在该处非法营运的出租车车主每月固定向其缴纳人民币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保护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0元。
2011年4月,被告人霍某强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指使同案人赵某营(因本案被判刑)、“四超”(具体情况不详、在逃),于同年8月至2012年3月,以不交“保护费”则不能在“汕汾高速公路”汕头市中山路出口路段停车运营相要挟,迫使出租车司机宋某平、江某海、鲁某等人每月向他们交纳“保护费”人民币200元至400元不等,被告人霍某强伙同同案人累计共收取“保护费”人民币15000元。
2012年3月15日,同案人赵某营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21日,被告人霍某强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要挟、威胁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霍某强当庭辩称:其没有敲诈勒索,对70000元的数额不清楚,其已被羁押无法指使同案人赵某营敲诈勒索。被告人霍某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表示不认罪。
被告人霍某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于被告人霍某强2004年至2009年对车主进行敲诈勒索共获利70000元的指控,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霍某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该指控不能成立;2.对于被告人霍某强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指使同案人赵某营、“四超”敲诈勒索出租车主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3.被告人霍某强属一级残疾,如果法庭认为其有罪,恳请给予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霍某强长期采用要挟、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在汕汾高速公路汕头市中山路出口路段,向在该处非法营运的车主每月固定收取“保护费”。
2011年4月,被告人霍某强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告人霍某强通过汕头市看守所食堂工人黄某坚,于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间多次与同案人赵某营(因本案已被判决)取得联系,由同案人赵某营,伙同同案人“四超”(身份不明、在逃)以不交“保护费”则不能在汕汾高速公路汕头市中山路出口路段停车营运相要挟,向被害人宋某平、江某海、鲁某等人每月收取“保护费”人民币200元至400元不等,累计共收取“保护费”人民币15000元。
同案人赵某营先后5次在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通过黄某坚将收取的部分保护费转交给被告人霍某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和辨认。
1.被害人宋某平的陈述和辨认。证明:大约2011年8月份,宋某平听说在汕汾高速中山路出口处非法营运需要交一定的入场费和保护费,其为了能在那里非法营运,向赵某营交纳了入场费1000元,同时每月还交纳保护费200元至400元不等,其共向赵某营交纳入场费和保护费2800元左右。在该地段拉客的车约有10来辆,之前是霍某强在收保护费,后来霍某强委托赵某营收取。霍某强、赵某营他们收保护费已经有了名气,除了宋某平之外,还有好几个车主均被收取保护费。宋某平和其他车主都不愿意交钱,但如果不交钱就不让在该处载客,轻则被赶走,重则被砸车打人。宋某平之前就听说过“老边”因为不交保护费而被霍某强打伤。宋某平觉得连“老边”这个性格比较暴躁的人都因保护费问题受霍某强欺负,其也只好交保护费保一个平安。宋某平对赵某营进行了辨认。
2.被害人江某海的陈述和辨认。证明:江某海于2010年初在汕汾高速路口非法营运时,霍某强就向非法营运的司机收取每月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保护费,在那里拉客的有近10辆车。2011年8月,赵某营受霍某强委托开始收取保护费。霍某强、赵某营他们在那里收取保护费已是一个“潜规则”,不向他们交钱是不能在那里等客的。车主们都不愿意交保护费,但不交钱就肯定不能在那里拉客。对于没交“保护费”的车主,霍某强或赵某营就会告诉对方该处有收取“保护费”,是他们的“地盘”,因大家都知道霍某强的性格,肯定会恐吓他们离开,久而久之,没交保护费的车主一般不敢到那里载客,这已经成为一种规矩,车主们都默认了霍某强等人在那里的做法。江某海虽然自始至终都不愿意交保护费,但听说“老边”之前就是因为不交保护费而被霍某强打伤,而且其也了解到霍某强这个人脾气比较暴躁,“敢说敢打”,在社会上有影响,其为了求一个平安,只好向他交保护费。其被霍某强收取大概1000元左右,被赵某营收取了2000多元的保护费。江某海对霍某强、赵某营进行了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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