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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63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6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辉,男,1963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2]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辉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美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12月下旬至2008年3月13日,被告人黄某辉伙同牟某日、牟甲某、许某山、金某、李某峻(均已被判决)等同案人以汕头市建信大厦、长平路国新花园1402、1403房等地为窝点,利用电脑、互联网长途IP电话等工具向韩国固定电话用户发布虚假欠费信息,骗取被害人财物,共实施诈骗得手47宗,骗取韩币共计31542万元(折合人民币约2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辉伙同他人通过网络电话跨国发放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黄某辉当庭辩称其是从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2月下旬,被告人黄某辉在他人(身份不明,在逃)纠集下,租用汕头市国新花园B栋1402、1403房,随后伙同同案人牟某日、许某山、牟甲某、金某、李某峻、金某龙、安某淑(均已被判决)及朴某德、罗某伟(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电脑、互联网长途IP电话等作案工具对韩国民众实施诈骗。该诈骗窝点由被告人黄某辉与同案人牟某日、许某山负责管理。诈骗过程中,先由同案人罗某伟利用互联网向韩国固定电话用户群发虚假的欠费语音信息,诱骗对方回拨到设在汕头市国新花园B栋1402、1403房的互联网长途IP电话上。之后,同案人李某峻、金某龙、安某淑、李某哲等一线接线员假冒韩国“KT电信公司”员工接听电话,谎称对方姓名被他人盗用于开通其他电话导致欠费,假装要为对方报警,并骗取对方的姓名及电话号码等信息后,交给同案人金某、朴某德等二线接线员。二线接线员随后假冒韩国警察打通对方电话,谎称对方的个人资料为银行所泄露,并骗取对方银行存款信息后交给同案人牟甲某等三线接线员。最后,同案人牟甲某等人假冒银行监管员打通对方电话,诱骗对方对银行存款设置“安全账号”,从而将存款转入该诈骗团伙事先准备好的银行账户中。
2008年3月13日,同案人牟某日、许某山、牟甲某、金某、李某峻、金某龙、安某淑等人在汕头市国新花园B栋1402、1403房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缴获被告人黄某辉及同案人用于记录诈骗情况的记录本和便笺纸。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黄某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 证人证言及辨认。
1.证人朱某仕(汕头市国新花园B栋1402房房主)的证言及辨认。证明:汕头市国新花园B栋1402房是朱某仕名下房产,1403房是朱某仕妻子邱某兰名下房产。朱某仕与家人在国新花园B栋1402、1403房居住到2007年初,后来将该两处房产委托汕头市灵某房产出租。2007年12月,该房产公司告知邱某兰有人要租住上述两处房产,朱某仕应约去开房门,当时有4个人(经辨认,其中一人是黄某辉)去看房子。过了几天,汕头灵某房产就通知邱某兰前去签订租房合同。之后,租住者就再也没有与朱某仕他们联系。
2.证人邱某兰(汕头市国新花园B栋1403房房主、证人朱某仕之妻)的证言与证人朱某仕的证言基本一致。
3.证人陈某辉(汕头市灵某房产服务有限公司职员)的证言及辨认。证明:2007年12月初,邱某兰打通汕头灵某房产公司电话,与公司职员姚某玲联系,要求将汕头市国新花园B栋1402、1403房寄于该公司出租。同年12月的一天,江川房产中介公司的王某彪打电话到汕头灵某房产,得知上述房产未出租后,便与陈某辉约定当天去看房。陈某辉联系邱某兰后,由邱某兰的丈夫朱某仕带陈某辉等人前去看房。当天中午,陈某辉与王某彪等人(经辨认,其中一人是黄某辉)在国新花园会面后,由朱某仕带他们上楼看房。之后,双方经协商,以每月3500元的租金签订了租房合同。
4.证人姚某玲(汕头市灵某房产服务有限公司职员)的证言与证人陈某辉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书证、鉴定结论。
1.汕头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及辨认。证明:黄某辉化名“谢伟辉”与朱某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为“谢伟辉”、“黄坤”的身份材料。证明:黄某辉使用虚假身份的情况。
3.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缴获的电话机、电脑、路由器、Modem、传真机、光盘等作案工具和记账本的拍照及相关辨认。证明:案发现场和作案工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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