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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63号(2)
4.公安机关缴获的记录本、便笺纸及辨认。证明:黄某辉及同案人所记录诈骗活动的相关情况。
5.汕头市公安局出具的汕市公鉴(网)[2008]009号电子数据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在汕头市国新花园B栋1403房查获的1台台式计算机主机存储有与案情相关的软件、语音文件等信息,并曾用于访问与案情相关的网站和网页。
6.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因本案被判刑的情况。
7.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明:黄某辉的身份情况。
8.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证明:黄某辉到案经过。
三、同案人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1.同案人牟某日的供述、辩解和辨认。证明:2007年12月,牟某日经朋友“阿金”介绍,来到汕头从事诈骗活动。牟某日的老板“大象”安排牟某日住在汕头市海景大厦,跟“阿辉”、“阿峰”、金某龙等人住在一起,由于没事干,牟某日于2008年1月10日回老家,直到2月12日左右才又来汕头,住在国新花园B栋1403房,“大象”安排牟某日做一线接听电话,并当“班长”管理员工和接新来的员工,之后,牟某日叫来了牟甲某、“阿德”等人参与诈骗活动。诈骗团伙中,许某山负责管理账户,“阿海”负责提供接受被害人钱款的账号,“小罗”负责维护电脑,“阿辉”负责发工资和提成,其他人分为三线,牟甲某为第三线,“阿德”、金某为第二线,其余为第一线。诈骗时,先由“小罗”在网上向一些韩国的号码段群发语音信息,称对方电话欠费、按“#”号回拨查询。部分韩国人接听电话后就回拨过来,一线人员就负责记下对方姓名及电话号码,并在纸上标记自己的名字,以示这单生意是自己干的。接着将纸交给二线,二线的人就假扮警察,说对方银行资料泄露。接着三线又会从许某山那里得到账号,然后以银行监管的身份告知对方银行存款不安全,要对方将钱转到这些账户。牟某日称其一次都没诈骗成功、也没领过工资,他对公司有贡献,因为团伙中很多人都是他招来的。牟某日指认黄某辉就是本案诈骗团伙成员之一的“阿辉”。
2.同案人许某山的供述、辩解和辨认。证明:2007年的3、4月份,许某山经朋友“阿锐”介绍,先后到位于汕头市金新花园、丹霞庄的两家公司为员工做饭。该两家公司的具体负责人是“阿锐”、“阿亮”等人。之后一段时间,许某山与“阿辉”等人先后去了乌鲁木齐和珠海,许某山开始只是做饭,后来也参与诈骗活动。2008年春节前20多天,许某山与“阿辉”、金某龙、罗某伟、李某哲、郑太峰、李某峻等人来到汕头市国新花园1402、1403房(该处应该是“阿辉”他们去租的)进行诈骗活动。之后又陆续来了牟甲某、朴某德、金某、安某淑等人。国新花园的点原来是“阿辉”负责管理,后来“阿辉”交给许某山管理。牟某日也管理这个诈骗窝点,除此之外他还管理其它窝点,各窝点之间员工的流动、变动也是由牟某日调配;“阿辉”负责发放工资;“阿海”负责向许某山提供接受被害人转账的账号;罗某伟负责维护电脑及群发虚假语音信息;负责第一线冒充韩国KT电信公司员工的有李某哲、李永光、安某淑、郑太峰、李某峻、金某龙等六人;负责第二线冒充警察的是金某、朴某德二人;负责第三线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是牟甲某,其如果骗到钱,就向许某山汇报,许某山再向“阿海”汇报,“阿海”就会安排他人在韩国将骗得的钱取出。许某山关于诈骗过程的供述与牟某日基本一致,其称自己不清楚他们的老板是谁,上层人员有“阿锐”、“阿亮”、“阿文”、“阿海”、“阿俊”、牟某日、“阿辉”等人。许某山指认黄某辉就是本案诈骗团伙成员之一的“阿辉”。
3.同案人牟甲某的供述、辩解和辨认。证明:2008年1月10日左右,牟甲某受其弟弟牟某日招引,来到汕头市朝阳庄海景花园从事诈骗活动,牟某日安排其在该处边听边学,其待了一个下午就离开汕头。大概在1月18日左右,牟甲某又来到汕头,一名男子接其到国新花园B栋1402、1403房开始进行诈骗活动。牟甲某将骗取金额的情况向许某山汇报,有时也跟“阿辉”汇报,“阿辉”也负责发放工资。牟甲某称其不清楚他们老板是谁,只听说是台湾人。其关于诈骗过程及诈骗人员分工情况的供述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基本一致。牟甲某指认黄某辉就是本案诈骗团伙成员之一的“阿辉”。
4.同案人罗某伟的供述、辩解和辨认。证明:2007年12月,罗某伟通过网络应聘到了一份在珠海的工作,他去到珠海时,“阿辉”接他到“公司”,那里有许某山、李某峻、金某龙等人,许某山带罗某伟到一个地方学习在语音广告系统上添加电话号码的方法。12月底,许某山带罗某伟、金某龙、李某峻等人到汕头市国新花园B栋1402、1403房。后来“阿海”又带了牟某日、牟甲某、金某、李永光等4人过来,从那时开始罗某伟才知道他们是在进行诈骗活动。国新花园的房子是“阿辉”租的,一开始也由“阿辉”管理,后来“阿辉”交给许某山负责管理。罗某伟不知道老板是谁,上层人员都有“阿亮”、“阿辉”、“阿海”、许某山、牟某日等人。罗某伟关于诈骗过程及诈骗人员分工情况的供述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基本一致。罗某伟指认黄某辉就是本案诈骗团伙成员之一的“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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