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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63号(3)
5.同案人李某峻的供述、辩解和辨认。证明:2007年10月28日,李某峻经朋友介绍到珠海一“公司”上班,在那里其见到了“阿辉”、“阿山”、李某哲等人。“阿辉”告诉李某峻“公司”是在从事诈骗活动。之后,“阿山”带李某峻他们到其他窝点学习诈骗方法。后来,“阿辉”、“阿山”带李某峻他们到汕头市国新花园B栋1402、1403房继续实施诈骗。李某峻关于诈骗过程及诈骗人员分工情况的供述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基本一致。李某峻称国新花园的房子是“阿辉”租的,其是总负责人。李某峻指认黄某辉就是本案诈骗团伙成员之一的“阿辉”。
6.同案人安某淑的供述、辩解和辨认。证明:2008年2月27日,安某淑与其丈夫到汕头打工。到汕头后,牟某日接他们到国新花园B栋1402、1403房。牟某日交给安某淑一张稿子,叫其按稿子上的内容接电话诈骗韩国人钱财。安某淑关于诈骗过程及诈骗人员分工情况的供述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安某淑称“阿辉”是总负责人,并指认黄某辉就是本案诈骗团伙成员之一的“阿辉”。
7.同案人金某龙的供述、辩解和辨认。证明:2007年4月底开始,金某龙与“阿辉”、“阿山”等人先后在乌鲁木齐、珠海等地实施诈骗活动。2007年11月底,金某龙和“阿辉”、“阿山”等人又转移到汕头市国新花园B栋1402、1403房继续实施诈骗活动。金某龙关于诈骗过程及诈骗人员分工情况的供述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基本一致。金某龙称“阿辉”是总负责人,并指认黄某辉就是本案诈骗团伙成员之一的“阿辉”。
8.同案人金某的供述、辩解和辨认。证明:2008年春节前10多天,金某通过网络应聘到一份在汕头的工作,其遂与另外三个人一起坐飞机到汕头,“阿辉”接他们到海景花园14楼,并交给其一张稿子,让其按稿子的内容接电话,告知对方欠韩国KT公司的话费。4天后,“阿辉”就带金某到国新花园B栋1402、1403房实施诈骗。金某关于诈骗过程及诈骗人员分工情况的供述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基本一致。金某称国新花园的房子“阿辉”租的,其是总负责人。金某指认黄某辉就是本案诈骗团伙成员之一的“阿辉”。
9.同案人朴某德的供述、辩解和辨认。证明:2007年5月,牟某日叫朴某德到汕头市金新花园一公司上班,其发现该“公司”是在诈骗韩国人的钱财,由牟某日等人负责,由于一宗都没有得手,其就回家做生意。2007年12月底,牟某日又叫朴某德到汕头市海景花园一房间实施诈骗,那里还有金某、金某龙等人,朴某德做了几天后又回家。2008年2月14日,其应牟某日要求再次来到汕头,在国新花园B栋1402、1403房实施诈骗,该窝点原来由“阿辉”管理,后来“阿辉”交给许某山负责管理。朴某德关于诈骗过程及诈骗人员分工情况的供述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基本一致。朴某德指认黄某辉就是本案诈骗团伙成员之一的“阿辉”。
四、被告人黄某辉的供述和辩解、辨认。证明:2007年3月份,黄某辉在厦门认识了台湾老板“肥辉”。几天后,“肥辉”让黄某辉参与诈骗活动,“肥辉”还为黄某辉办理了一张姓名为“谢伟辉”的身份证、一张姓名为“黄坤”的身份证和一本户名为“黄坤”的户口簿。“肥辉”安排黄某辉和台湾人“阿文”、许某山等人一起先后在乌鲁木齐、珠海等地实施诈骗活动,由“阿文”负责。后来由于没骗到什么钱,“肥辉”叫他们回汕头。在珠海做了20多天后,黄某辉带许某山、罗某伟、李某峻等人回到汕头,“肥辉”叫许某山带其他人先去开房住,还拿了1万元给黄某辉去租房子并购置电脑、电话和路由等设备,组建一个诈骗窝点。2007年12月22日,黄某辉通过汕头灵某房产承租了汕头市国新花园B栋1402、1403房,作为他们诈骗的窝点,并购置了一些设备。至于招聘诈骗人员,“肥辉”就交代牟某日去办。牟某日、许某山跟“肥辉”的时间比较早,诈骗人员由牟某日找来。2008年1月20日,黄某辉等人开始在汕头市国新花园B栋1402、1403房实施诈骗活动。开始由黄某辉负责管理,到2008年2月底,黄某辉把国新花园的窝点交给许某山、牟某日负责。该窝点有牟某日、牟甲某、许某山、金某龙、“小罗”、“阿哲”、“阿峰”、“阿峻”、“阿虎”、李永光、安某淑、金某、朴某德和黄某辉共14人。许某山负责做饭及日常管理,“小罗”负责电脑维护及发送虚假信息,牟某日负责对其他人员实施诈骗的分工。黄某辉在诈骗团伙中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即买一些日常用品、帮“肥辉”发放工资、提成及公司员工的借款。诈骗时,先发送虚假信息,有人回复才能进行诈骗,诈骗对象主要是韩国人。黄某辉不清楚诈骗到什么人,也不知道共诈骗到多少钱、提成怎么算,因为对账、提成都是由牟某日直接和“肥辉”谈的,黄某辉只知道其直接老板是台湾人“肥辉”,至于是否还有幕后老板就不清楚,其总共在该团伙中领到大概人民币20000多元。黄某辉对安某淑、李永光、金某、罗某伟、李某峻、李某哲、金某龙、郑太峰、朴某德、许某山、牟某日、牟甲某进行了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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