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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行初字第00105号(4)

驳回原告福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大伟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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